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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強制執行法第 22-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267 號
  要  旨:
行政執行,乃行政機關或受其委託之公權力主體,對於人民或其他權利主
體,以強制手段執行其公法上義務之程序。執行名義之「有效性」為強制
執行之合法要件,惟執行名義之「合法性」則非強制執行之合法要件。換
言之,強制執行之合法性係繫於執行名義之「有效性」,而非繫於執行名
義之「合法性」,故不得以執行名義之違法而主張執行措施不合法。且以
擔保書為執行名義,對擔保人執行時,此擔保書之執行名義乃屬行政執行
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6  款「法律之特別規定」,亦屬行政執行法施行
細則第 2  條所定之「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當執行機關開始對擔
保人逕為強制執行時,此一執行程序性質上乃另一執行程序,擔保人即已
轉換成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義務人身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10年訴更一字第 7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規定,行政程序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
。又民法所稱保證債務,乃擔保債權的一種方法,為從債務,其擔保的範
圍及強度,只能輕於主債務,是以當事人在不超過主債務範圍內,得自由
約定保證債務的範圍,此即為有限保證。擔保人與行政執行機關約定以其
帳戶內之存款為擔保責任及範圍,以擔保第三人稅捐債務負清償責任,為
具有有限保證性質之行政契約,且其約定符合民法債篇有關保證及行政執
行法第 18 條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