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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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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北市法二字第 09531059100 號
要 旨:
建造執照之核發、變更、撤銷或廢止,均係主管建築機關依申請或依職權 對具體之建築管理事件所為之決定,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屬行政處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