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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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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北市法二字第 09631506600 號
要 旨:
有關本案共同投標廠商雖應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但依採購法第 25 條規定,其受領契約價金之債權,乃依契約約定之主辦項目及所占契約金 額享有各自依約請求給付工程款之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