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第
113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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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107年判字第 23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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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拍定處分之性質上雖屬授益行政處分,然不僅對拍定得標人產生受益之效
力,亦同時對義務人之法律地位產生影響。執行機關基於公益及義務人之
利益應較得標人受保護之利益為大,而撤銷因誤算鑑定價額而有瑕疵之違
法拍賣程序,於法並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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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109年裁字第 14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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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拍定處分之性質上雖屬授益行政處分,然不僅對拍定人產生受益之效力,
亦同時對義務人之法律地位產生影響,屬涉及公行政、第三人與相對人間
之「多面」法律關係。是執行機關所為前揭拍定行為,自已對外直接發生
法律效果,並對義務人(即債務人)及拍定人產生規制效力,而非事實行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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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98年判字第 132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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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平均地權條例第 62 條規定,市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
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之土地。但對於行政上或判決
上之處分,其效力與原有土地性質上不可分者,不適用之。即依該條規定
,土地重劃於重劃結果分配公告確定之日起,發生重劃之效力,重行分配
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視為其原有之土地。則該管登記機關依主管機
關囑託就重劃會辦理之重劃結果辦理土地登記,換發土地權利書狀,依法
自無違誤,自無違反強制執行法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實施辦
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之可言。再證人確於公告期間,經重劃會協調,
而對分配結果之公告內容,不再異議,已如前述,上訴意旨仍認原審未予
傳訊證人,有應調查而未調查之違法,即不足採。上訴論旨,仍執前詞,
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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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99年判字第 125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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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規定舉辦之公聽會,應係為徵求關於興辦同條例
第 3 條各款所定事業與否之意見所舉行,於興辦之事業已獲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許可後,自無再舉行前開公聽會之必要。次按捷運開發契約當事人
於其所有之土地遭查封期間,已無法履行契約所定之交付土地義務,地方
政府為捷運系統之興辦,於系爭土地遭假扣押查封許久後,始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徵收系爭土地,係為維護公共利益所不得不採取之手段,尚與比
例原則無違,並無權利濫用之情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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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裁判字號: |
107年訴字第 10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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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拍賣前所為之公告,在於使應買人瞭解拍賣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
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是法院強制執行時所作成之拍賣公告,不因其記載
,而發生確定權利義務關係或變更之效果,且因其公告對象為不特定之多
數人,自非屬對具體事件所為決定對外發生單方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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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裁判字號: |
110年訴字第 40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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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所謂「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不能單以原處分機關一方觀點而認定,而
應指行政處分所根據的事實,其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的程度,須達處分相
對人陳述之意見不論予以聆聽審酌與否,客觀上均無可能影響行政處分所
根據事實之認定者,方足以排除此一正當行政程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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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裁判字號: |
94年訴字第 41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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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前行政處分為作成後行政處分之前提要件時,後行政處分之受訴行政法院
,並不能審查前行政處分之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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