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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北市法二字第 09432399200 號
  要  旨:
有關原起造人欲申請變更起造人而檢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等文件申請,因
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性質上應係類似出租、出借等屬有可能妨礙執行效
果之行為,債務人並非完全不得為之,僅債權人得主張對其不生效力
2 發文字號: 北市法二字第 09633328300 號
  要  旨:
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在前,土地遭假處分查封在後,出具土
地使用同意書並非債務人在「實施查封後」之行為,此時,該土地使用權
同意書之效力是否受影響?則有不同之見解,如本函所示
3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09930 號
  要  旨:
行政訴訟法第 8、196 條規定參照,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可能是
行政主體對人民之請求權,可能是人民對行政主體之請求權,亦可能是行
政主體相互間之請求權;又行政處分執行完畢後,如該處分經撤銷,追溯
既往失其效力時,則前所執行結果,即嗣後喪失其法律上原因,致該財產
變動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原行政處分相對人自得請求返還,行政處分相
對人得於撤銷訴訟中向法院聲請「於判決中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
處置」,或提起一般給付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