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300294040 號
  要  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規定通知廠商,除第 6  款外,其
他各款不以司法有罪判決為要件。又未於招標文件載明押標金不予發還及
追繳時,應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規定辦理

2 發文字號: 北市法二字第 09835704500 號
  要  旨:
關於裁罰性質之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合法之送達,否則不發生效力,另依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行政處分之撤銷係以行政處分屬違法並已對
外發生效力為前提,因此,個案中之裁罰性行政處分既未發生效力,則毋
庸另為撤銷之
3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 09600237530 號
  要  旨:
各機關(單位)就處分書尚未經合法送達者(應有送達證書附卷),應儘
速於行政罰法所定三年裁處期間內重行製作處分書、定期履行並為合法送
達,俾為後續行政執行作業
4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50170325 號
  要  旨:
有關行政罰法裁處權時效規定之類推適用及不當得利疑義

5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50700170 號
  要  旨:
稅法上之滯納金是否為行政罰法所稱之罰鍰疑義
6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310896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行政執行法第 7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287  號解
釋參照,倘原行政處分於新令釋發布前已確定,並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執行
案件,尚不受新令釋影響,於執行期間內仍依法執行,又執行期間乃法定
期間,並非消滅時效,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核發執行憑
證並無中斷執行期間之效力

7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403500030 號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45 條、政府採購法第 92 條、營造業法第 54 條等規定參照
,如營造公司一行為違反政府採購法及營造業法,且前者經地方法院檢察
署以緩起訴處分在案,則仍有行政罰法第 26 條適用,裁處權時效係自緩
起訴處分確定日起算,如又尚未逾 3  年裁處權時效期間,主管機關仍可
依營造業法規定裁處罰鍰;又營造業法「廢止其許可」與政府採購法「不
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本有不同,從而不影響主管機關
依該法廢止其許可之權限

8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50027507 號
  要  旨:
有關行政罰鍰案件涉及時效之相關疑義
9 發文字號: 北市法一字第 09530473500 號
  要  旨:
考量處罰行政目的之達成及法律秩序安定性與誠信公平原則,得追溯裁處
之案件,似仍宜限於行政罰法施行前一定年限內之案件,參酌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等相關規定,有關裁罰時效,可依本函所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