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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消署危字第 105111061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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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核釋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發生火災後,應如何執行消防安全檢查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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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發文字號: |
消署企字第 106111877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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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消防機關係以舉發時之違規行為人為受處分人,受舉發之法人於裁處前變
更管理權人,對裁處對象並不生影響。若上開法人於限期改善後舉發前,
或連續處罰程序中變更管理權人者,則視個案具體事實,擇定應對變更前
或變更後之管理權人為裁處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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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發文字號: |
台財規字第 0950036168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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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罰法施行後海關緝私案件產生之困擾或執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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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發文字號: |
府財酒字第 0960056414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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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為使菸酒管理行政作業有所遵循規範,訂定「花蓮縣政府菸酒管理行政調
查、裁罰及執行標準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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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20350898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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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殯葬管理條例並未規定主管機關得強制調查違規案件,倘土地所有權人拒
絕配合調查證據,主管機關自不得強行進入該私人土地調查,惟若依所查
事實及證據足以證明違規事實存在者,仍得據以裁處行政罰,並應於裁處
前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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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30351249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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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程序法第 36、39、42、43 條、行政罰法第 42 條規定參照,如對拒
絕主管機關檢查者,僅得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並未有「強制檢查
」明文規定,則主管機關尚不得逕予強制執行檢查;另建築物使用人、管
理人或所有權人以維護私領域為理由,拒絕稽查而未能進入該私人領域調
查,如依其他事實及證據,已足證明違反法令事實存在,仍得裁處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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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90350671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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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機關於裁處前,除行政罰法第 42 條所定 7 款情形之一者外,應給
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如對已入監服刑之人通知陳述意見時,應囑
託該監所長官為送達,通知該入監服刑人提出陳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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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發文字號: |
法授廉財字第 1050501262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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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核案件行政調查程序中,有因違反公職人員財產
申報法所定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裁處,而給予申報人陳述意見機會時,然其
在監服刑難以配合,其相關處理方式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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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發文字號: |
衛部護字第 107011956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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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性騷擾申訴案件,若經被申訴人提起訴願,則訴願委員會應僅就機關罰緩
處分之妥適性或性騷擾事實認定予以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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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 100010132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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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環保機關稽查人員查獲公私場所有違規情事,且據實製作書面紀錄,
於作成處分前,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及合法送達,始依法裁處,其並無
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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