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行政罰法第 1 條、第 36 條規、第 39 條等規定,走私進口農產品 如業經沒入處分,查緝機關將其移送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自得依權限或職權訂定業務處理方式之行政規則
關於菸酒查緝人員得否基於公務需要,出示稽查證逕行進入「非公眾得出 入之場所(倉庫、民宅等)」進行查緝等相關疑義
依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五規定辦理沒入行為人使用之設施或機具之裁量基 準及標售拍賣作業程序,訂定「經濟部沒入設施或機具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