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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
33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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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100年判字第 181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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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主管機關進行稽查時雖未出示證件,惟其若有警察人員著制服陪同,已足
以顯示行政機關之標誌者,此等瑕疵非達到具有不待調查,一般具有合理
判斷能力者一望即可知之程度,故並非當然無效,應視該處分在被正式廢
止前,仍依然有效,而屬是否違法得否撤銷之問題,自不得提起確認行政
處分無效之訴,以資救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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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106年訴字第 12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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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發展觀光條例第 37 條之 1 規定,行政機關得採行之方法並無限制,
自應視情形運用各種方法,包含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文書,或派
員現場檢查等。是否先行通知受檢查人,應視情況及檢查目的而定。倘係
要求提供必要文書,自應通知當事人或第三人;但如現場稽查,其目的係
為發現違法事實,自難期待先行通知,否則無異通知行為人湮滅違法事證
,而有礙行政稽查目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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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111年訴字第 24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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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刑事合法搜索扣押之正當性足以取代行政扣留程序,且基於偵查之浮動性
,不能以事後查無刑事犯罪嫌疑來推翻先前刑事搜索扣押之合法性。又行
政法院對於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所作成裁量處分之司法審查,除非行政機
關行使裁量權之過程或結果,有逾越權限、裁量怠惰或濫用權力之情形,
而以違法論者外,原則上尊重之而作有限司法審查,僅針對其是否逾越權
限、裁量怠惰或濫用權力等事項審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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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98年簡字第 25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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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營業場所經消防查核小組抽查發現超量儲存液化石油氣,且抽查表上有
場所負責人簽名及轄區消防局人員及抽查人員等予以簽章,並載明場所違
反之相關規定,則場所負責人縱嗣後拒絕於消防局舉發違反消防法案件通
知單上簽名,惟該通知單上所載之內容,係於營業場所查獲超量儲存液化
石油氣等情,並有填單人隊員之職名章,與之前查核小組抽查表所示內容
相符,則負責人自不得以未簽名並執此否認其有超量儲存液化石油氣之行
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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