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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1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17 號
  法律問題: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9 條之 2  第 4  項「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
有地磅處所 1  公里內路段,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不服從交通勤
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過磅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
幣 1  萬元罰鍰,並得強制其過磅」。若駕駛人行駛營業用大貨車,裝載
原石,行經某縣市鄉道上且距最近之地磅處所有 50 公里之距離,因執勤
員警懷疑其有超載之虞,經員警攔檢後,執行稽查員警是否有要求駕駛人
前往最近地磅處所過磅之權限?另執行稽查人員要求駕駛人過磅所取得之
過磅單據,如確實超過該車核定之總重量,是否得以之做為裁罰依據?

2 發文字號: 102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 提案一
  法律問題:
按行政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與違反行
政法上義務規定,應將涉及刑事部分移送該管司法機關。交通事件中,原
處分機關於此種情況下,依行政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移送至該關司法機
關後,於審理結果尚未確定前即就此行為裁處罰鍰之處分,是否於行政罰
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