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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行政罰法第 3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197 號
  要  旨:
衡諸人民之健康權為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其內涵在保障人民
生理及心理機能之完整性,不受任意侵害,國家對人民負有身心健康之照
顧義務。參諸菸害防制法第 1  條已明定「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為
其立法目的。故權衡人民健康權應受憲法保障之公共利益價值,明顯優於
保障商業言論自由之財產權利益。是故,觀之菸害防制法第 9  條第 1 
項之規定,足見立法者僅係列舉以廣播、電視及電影片等特定宣傳方式,
限制業者不得使用於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並非全面禁止促銷菸品或為
菸品廣告之言論。核其以限制菸品廣告、促銷宣傳方式之手段,以實現菸
害防制法為防制菸害,保護國民健康之規範目的,在手段與目的達成間具
有實質關聯,具必要性,符合憲法第 23 條規定之比例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497 號
  要  旨:
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2  項有關延長工作時數上限,屬強制規定,非有
法定事由,雇主違反即構成同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違法行
為。同條第 4  項固允許雇主遇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具必要性時,
另得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惟此係延長工作時間之例
外規定,自應從嚴解釋,尤以事業出於商業目的之促銷活動,採取限制性
行銷策略,事前既經相當時日之策劃,活動亦非不得即時中止,基於保護
勞工健康權益,實無從認其符合上開規定之事變或突發事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7年裁字第 2894 號
  要  旨:
(一)提起撤銷行政訴訟,必係對於行政處分為之,若訴請撤銷之對象非
      屬行政處分,自不得提起。本件抗告人所撤銷之對象,僅係因其檢
      舉,促成調查、制止與處罰等抗告人公權力之發動。而主管機關函
      復內容,均係告知抗告人檢舉事項之處理結果,其性質係屬單純事
      實通知,並非對抗告人有所處分,亦不因函復之告知而發生具體的
      法律上效果,或造成其權利或利益之損害,非屬行政處分,自不得
      提起撤銷訴訟。
(二)主管機關對於違反菸酒管理法規定而為酒之廣告或促銷之檢舉案件
      ,如已查知同一廣告已有人民向其他政府機關檢舉在先者,即依行
      政罰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應不再受理該檢舉案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1061 號
  要  旨: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於送
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
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
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
付買受人。同條第 3  項規定,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
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
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
其結帳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是營業人負有依其交易事實,依規定給予實
際交易對象銷貨憑證之義務,否則即屬違反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營
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
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
,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156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行政處分之相關主旨、事實
、理由及其法令依據,應記載於書面上,而規定應記載之目的應在於使民
眾對於該處分之根據、事實認定及裁量之斟酌等因素有所了解,並據此為
是否妥當之判斷,使其不至喪失行政救濟之機會。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107年訴字第 1237 號
  要  旨:
公路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依法既無從委任公路總局行使其權限,則公路總
局依法與直轄市政府間亦無從發生管轄權積極衝突之情形,共同上級機關
行政院更無從適用該條項規定,介入指定交由本無管轄權之公路總局行使
處罰權限。

7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208 號
  要  旨:
公路法就經營汽車運輸業,係按經營業別區分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與直轄市
公路主管機關的事務權限;中央主管機關對於主事務所在直轄市之計程車
客運業,並無事務權限,此與臺北、臺中、高雄等具事務管轄權限的各直
轄市間,須再區別土地管轄的情形不同,並非單純的土地管轄規定,尚無
行政程序法第 115  條規定的適用。

8 裁判字號: 108年簡上字第 78 號
  要  旨:
組織法規定之法定職掌,不能逸脫作用法之具體行為規範。屬於作用法性
質之公路法規定,既已明確劃分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之權責,
自不允許以較為概括而無實體內容之組織法規定,作為交通部公路總局作
成原處分之權限依據。

9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713 號
  要  旨:
行政人員以引誘或教唆違法等不正當手段,使原無違章故意之人產生犯意
而實行違章行為,進而蒐集其違章證據,施以行政處罰的情形,在執法手
段上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的保障,亦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行政行為
應以誠實信用方法為之,以及同法第 9  條行政機關應就當事人有利不利
事項一併注意的原則,且逾越公益維護的必要程度,因此所得的證據資料
不具有證據能力,不得作為施以行政處罰的基礎。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0 裁判字號: 109年簡上字第 37 號
  要  旨:
違反土地管轄規定之行政處分,權益受有損害之人民本得訴請撤銷。惟基
於行政經濟之考量,在一定條件下,並無專以違反土地管轄為由予以撤銷
之必要。惟因裁量處分之作成,不同之行政機關可能為不相同之處分,故
關於裁量處分,應無行政程序法第 115  條規定之適用。 

11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477 號
  要  旨:
水利法第 78 條之 1  第 2  款固規定,河川區域內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
水應經許可,違反者則依據該法第 92 條之 3  第 6  款規定核處罰鍰,
然行政罰與刑事罰相同,亦應有足夠證據認定受處分人確有為違法行政法
之行為,行政罰方屬合法。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規定,行政機關應
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
意,倘行政機關僅依據稽查紀錄所記載之受處分人供述為事實認定,而未
參酌其他具體證據,即難謂符合上開規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2 裁判字號: 98年簡字第 66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
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
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
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
,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
應保存三個月。本件縣政府將原處分書對該址送達,卻因「無此人」遭退
回,而被處分人並未告知送達地址,故被處分人係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
無法收受。縣政府認定被處分人之戶籍地為住所,以郵務送達方式對被處
分人戶籍地址寄送處分函,因無人收領而寄存郵局以為送達,其送達應為
合法,該處分於寄存時生即送達之效力,故被處分人主張為不可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3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49 號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8  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
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本件雲林縣政府裁處被處分人 100  萬元罰鍰
,並沒入其石油製品及所使用之加儲油設施器具,已屬從輕處分;況原告
於虎尾分局之調查筆錄已自承:囤積柴油是違法行為,但不知達到何種數
量才算違法云云,是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行政罰法第 8
條又定有明文;準此,被處分人既知囤積柴油是違法行為,自不得以不知
石油管理法令規定為何,而冀以免除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被處分
人主張其平日與父親以修車為業,另於稻米收割期間,受聘為農家採收時
使用,實無法理解自己的行為可罰云云,尚不可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4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484 號
  要  旨:
若以行為人從事化學品製造業,其所經營之二異氰酸甲苯廠,屬頗具規模
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廠,本應積極預防事故發生,惟其不僅光氣密閉室未
裝設光氣遮斷裝置,緊急處理之鹼洗塔容量不足,洩漏時偵測器未正常操
作,且本次事故造成 40 人送醫,核已屬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 4
點第 12 款所定估計 15 人以上傷害之重大災害,惟事故發生後,廠方延
遲 1  小時 51 分才通知主管機關,使主管機關無從掌握災情及時應變,
故以此次事故乃有別於一般事故之重大事故,如僅以裁量基準計算罰鍰額
度,顯然失衡,無法達到前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之立法目的,乃處最高
罰鍰,此並未逾越法定裁量範圍,亦未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行政自
我拘束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5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498 號
  要  旨:
行為時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規定,工
廠經許可設立登記後,工廠負責人或工廠名稱、經營之組織型態變更者,
應填具工廠變更設立許可或登記申請書,連同相關書件送由縣(市)政府
核定或核轉經濟部核定。在直轄市者,送由市政府建設局核定。又該條規
範目的在於藉此申請、核定變更登記程序,貫徹主管機關對工廠之行政監
督,因此關於工廠名稱、組織型態變更申請、核定規定,並無保護特定第
三人之規範目的,若鄰人居住於工廠附近,就該工廠申請變更名稱、組織
型態,並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之可能,基於保護規範理論,自無訴訟
權能或原告適格。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