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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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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FDA 消字第 1000067266 號
要 旨:
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案件,自然人或公司法人申請核准地址與實際從事生 產場所地址不同,其裁罰或承辦管轄如出現競合,係以受理先後為原則, 無法分別先後順序時,復以協商或指定管轄為處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