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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台內防字第 100020512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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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檢送「性騷擾防治法令與實務檢討會議紀錄」。分別對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性騷擾事件經撤回申訴或調查結果、調解成立與否之後續處理作法、違反
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之當事人同時提出申訴及告訴時,其行政罰鍰裁罰
困難及職場性騷擾案件延續至下班與午休時間,或職場提供員工之休閒場
地相關疑義等問題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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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發文字號: |
台內防字第 10002105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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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性騷擾事件倘經行政調查成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即應進行裁罰
,則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又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給予該處
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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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發文字號: |
北市法三字第 097309682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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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違反建築法規定並經裁處罰鍰並限期改善之案件,於改善期間,再次被查
獲違規案件,如屬同一情形,則其違規行為應屬一行為,裁處時應依行政
罰法第 24 條及第 31 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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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 1030029404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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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規定通知廠商,除第 6 款外,其
他各款不以司法有罪判決為要件。又未於招標文件載明押標金不予發還及
追繳時,應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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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 1110100684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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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機關辦理採購應落實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及契約約定,避免不良廠商持
續參與政府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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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發文字號: |
台財規字第 0950036168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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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罰法施行後海關緝私案件產生之困擾或執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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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發文字號: |
台財關字第 100003327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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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一行為誤認刑事判決確定而予行政處分得否撤銷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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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發文字號: |
台總局緝字第 100101629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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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一行為誤認刑事判決確定而予行政處分得否撤銷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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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發文字號: |
府財酒字第 0960056414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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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為使菸酒管理行政作業有所遵循規範,訂定「花蓮縣政府菸酒管理行政調
查、裁罰及執行標準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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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發文字號: |
院台廳刑二字第 100002874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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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法院在辦理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之案件時,如裁判確定為無罪、免訴
、不受理或不付審理,應立即通知原移送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以利主管機關進行後續行政裁罰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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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發文字號: |
法制字第 1050250013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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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自治條例關於罰則規定,應先規定罰責較重再規定較輕者,輕重相同者再
依違反條次之先後排列規定,處罰構成要件應明確,俾使人民得預見其行
為可罰性;另如規定有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裁罰性不利處分,則不符
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相關規定所定得處罰之其他行政罰種類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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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096004182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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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關於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之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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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097001833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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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用路人行駛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車道欠繳通行費之追繳,行政機關得依行政
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
辦理,若用路人逾期不履行繳納義務時,並得以之作為執行名義,移送行
政執行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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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097003804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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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執行業務而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後段,意圖影響採購結果
者,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政見參加投標罪,自應依相關規定處罰。至
於處罰後得否再依營造業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裁處行政罰乙
節,應視相對人及行為是否皆為同一而定。若均為同一,則不應再依營造
業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罰鍰,但仍得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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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10002491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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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參照,如為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所定事
件,且原罰鍰處分違反該條項刑事處罰優先規定,屬違法之行政處分,雖
已逾訴願法定期間,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仍得依職權撤銷原罰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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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10310876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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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罰法第 26 條等規定參照,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係為確
保投標公正,避免不當或違法行為介入,僅係主辦機關所為不利處分,非
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對於過去不法行為之制裁,究非「裁罰性」不利處
分,不屬行政罰法適用範疇,而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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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40350003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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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罰法第 45 條、政府採購法第 92 條、營造業法第 54 條等規定參照
,如營造公司一行為違反政府採購法及營造業法,且前者經地方法院檢察
署以緩起訴處分在案,則仍有行政罰法第 26 條適用,裁處權時效係自緩
起訴處分確定日起算,如又尚未逾 3 年裁處權時效期間,主管機關仍可
依營造業法規定裁處罰鍰;又營造業法「廢止其許可」與政府採購法「不
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本有不同,從而不影響主管機關
依該法廢止其許可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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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60351312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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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以「同一行為人」之「同一行為」為前提,倘非屬同一
行為人之同一行為,自得分別處罰,而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如同
一涉案貨物同時涉及沒收及沒入情形,宜先予究明司法機關依懲治走私條
例及刑法相關規定沒收涉案貨物,與行政機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對
涉案貨物裁處沒入,是否屬「同一行為人」之「同一行為」同時符合犯罪
構成要件及行政罰構成要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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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90351491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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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主管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倘屬其他種類行政
罰,主管機關之裁罰權限並不因同一行為涉及刑事處罰而受影響;其裁處
權限時效之計算,亦與法院刑事處罰之判決確定日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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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100350363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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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貴局辦理「臺北縣政府消防局廳舍耐震能力評估結構補強工程委託規
畫、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擬將得標廠商吳○○建築師事務所刊登政
府採購公報之相關疑義一案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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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130350215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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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營造事業一行為違反政府採購法及營造業法,前者經地方檢察署緩起
訴處分者,主管機關仍得依營造業法規定裁處罰鍰,惟於裁處罰鍰時,營
造事業已支付之緩起訴處分金應於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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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130350513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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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關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及罰
鍰扣抵規定之適用,係以行為人之同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規定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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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發文字號: |
法律決字第 100070010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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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惟刑事案件部分經檢
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為「緩起訴處分」,因並非經由審判機關依法定審
判程序所為之刑事處罰,又緩起訴處分因未經審判程序,其確定後,視同
不起訴處分確定,故行政機關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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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發文字號: |
經水事字第 0993100028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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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經濟部水利署檢送「溫泉法緩衝期限屆滿後處理原則」研商會議紀錄 1
份,討論溫泉法緩衝期限屆後處理方式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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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發文字號: |
公處字第 10502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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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大台北區樂○瓦斯企業社因其整體行銷方式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
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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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發文字號: |
公處字第 10602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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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即大台北區樂樂瓦斯企業社因未依本會公處字第 105028 號處分書
停止違法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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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發文字號: |
公處字第 10606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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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即大台北區樂○瓦斯企業社因其整體行銷方式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
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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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發文字號: |
公處字第 10703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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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大台北區樂○瓦斯企業社因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未依本會 105
年 4 月 13 日公處字第 105028 號處分書停止違法行為,違反公平交易
法處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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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發文字號: |
公處字第 10906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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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侯○○藉瓦斯服務通知單、工作識別證及工作制服等,攀附當地公用天然
氣事業,隱匿其為瓦斯安全器材業者使消費者誤認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
交易法處分另處罰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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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發文字號: |
公處字第 11200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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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葉○○不當銷售瓦斯安全器材,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未依本會 110 年
9 月 23 日公處字第 110065 號處分書意旨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其違
法行為,爰依公平交易法續行處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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