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建築法規定並經裁處罰鍰並限期改善之案件,於改善期間,再次被查 獲違規案件,如屬同一情形,則其違規行為應屬一行為,裁處時應依行政 罰法第 24 條及第 31 條規定辦理
機關發現廠商於不同採購案分別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行為,機關應就該 等不同行為之不同案件分別啟動通知程序,並分別計算停權期間
行政罰法施行後海關緝私案件產生之困擾或執行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