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北市法三字第 09730968200 號
  要  旨:
違反建築法規定並經裁處罰鍰並限期改善之案件,於改善期間,再次被查
獲違規案件,如屬同一情形,則其違規行為應屬一行為,裁處時應依行政
罰法第 24 條及第 31 條規定辦理
2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400296960 號
  要  旨:
投標廠商因一行為同時構成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
第 2  款)及第 6  款情形時,因構成要件獨立而分別適用。且已依其中
一款裁處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不得再以其他款次通知,以符合一事不二
罰

3 發文字號: 台財規字第 09500361680 號
  要  旨:
行政罰法施行後海關緝私案件產生之困擾或執行疑義
4 發文字號: 法制字第 1060250910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16 條規定權限委任、委託,係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
權限移轉,並應就委任、委託事項具體明確規定,不宜以概括規定為之,
亦不得為權限全部委任或委託;另基於處罰法定原則係民主法治國家基本
原則之一,且處罰規定應予明確,故為符合明確性原則,罰則規定不宜以
「準用」立法方式為規範

5 發文字號: 法制字第 10702520750 號
  要  旨:
法務部就「新竹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一案」之意見

6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70018330 號
  要  旨:
用路人行駛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車道欠繳通行費之追繳,行政機關得依行政
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
辦理,若用路人逾期不履行繳納義務時,並得以之作為執行名義,移送行
政執行處執行

7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70038040 號
  要  旨:
執行業務而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後段,意圖影響採購結果
者,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政見參加投標罪,自應依相關規定處罰。至
於處罰後得否再依營造業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裁處行政罰乙
節,應視相對人及行為是否皆為同一而定。若均為同一,則不應再依營造
業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罰鍰,但仍得廢止其許可

8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3511720 號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4 條規定參照,特別法優先適用原則,為重要法規適用原則
,在法規適用順序上,應更高於從一重處罰原則,故特別法中對於同一行
為雖法定罰鍰額較低,仍應優先適用該特別法並由該特別法主管機關為裁
罰管轄機關

9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50351347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依法設置,具
有一定編制,並於權限範圍內代表行政主體行使公權力之組織,又行政罰
處罰,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而實施處罰構成要件行為之義務主體
,自屬依法處罰對象

10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203515300 號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傳播業者涉及違規廣告之行為,倘衛生機關查認尚難構成違
反衛生法律之裁罰要件,可否由通傳會依廣電法及衛廣法規範廣播電視事
業節目與廣告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予以調查裁罰乙節
之說明

11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70006357 號
  要  旨:
關於產品單張廣告宣傳單內容,不同種類商品同時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及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確屬「一行為」者,主管機關
誤以罰鍰額度較低之規定裁處,即屬違反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撤銷原處分,另由有管轄權之機關為適法之
處分

12 發文字號: FDA 食字第 1109016561 號
  要  旨:
第一則
健康食品管理法之主管機關,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5  條規定,在中央為
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則
有關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24 條之健康食品業者及傳播業者定義對象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