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第
15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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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101年判字第 106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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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主管機關要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應隨時注意經由公開發行市場直接
或間接取得其股份之股東是否有政府、政黨等不得直接、間接投資之情形
,若顯係課予不相當且欠缺期待可能性之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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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101年判字第 95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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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罰法乃有關行政罰之一般總則性規定,故選舉罷免事件,除應優先適
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責任要件、裁處程序及其他適用法則等規定外,
其他有關一般責任要件、裁處之審酌、單一行為及數行為之處罰、時效、
管轄機關等事項,仍應適用行政罰法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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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101年判字第 98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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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主管機關如未能舉證證明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就其受政府機關間接投
資之事實發生,有能防止而不防止之情事者,即難逕認系統經營者主觀上
有故意或過失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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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102年判字第 7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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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申請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應符合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
理規則第 4 條各款規定;同規則第 7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時應檢具
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
設置位置及附近狀況圖;設置地點平面配置圖」等文件。準此,同規則第
3 條「儲油槽(含儲油桶)內容積總和在 2 公秉以下」及第 12 條「加
儲油設施,其儲油槽內容積總和達 5 公秉以上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
保險及意外污染責任保險」所指之「內容積『總和』2 公秉以下」、「內
容積『總和』達 5 公秉以上」,均係以申請人申請設置「自用加儲油設
施」之「申請『基地』」為認定原則。是未經申請核准而擅自在「同一基
地上」設置自用加儲油設施內容積總和達 2 公秉以上者,已足以影響石
油市場之產銷秩序,且具公共安全之危險性與環境之維護,則不論該等設
施係租用、借用或自行建造,皆應依違反石油管理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
定,而依同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處罰,始符合為促進石油業
之健全發展,維護石油市場之產銷秩序,確保石油之穩定供應,增進民生
福祉,並發展國民經濟兼顧環境保護之立法目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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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裁判字號: |
107年判字第 42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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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只要實證法有明文規定,原合法處分亦可因相對人事後具備違法情事而予
以撤銷。故地方主管機關得依據零售市場管理規則規定,以「使用人取得
攤位使用權後,有未自行使用攤位之違法事實,撤銷權事後成立」為由,
將作成時合法之申請核准處分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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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裁判字號: |
108年上字第 110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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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違反民用航空法第 112 條第 1 項第 6 款之規定,其法律效果除罰鍰
外,尚有較罰鍰更為嚴重之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廢止其許可,因此
機關審酌航空公司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情狀,如容任其未即時處理,
嚴重者有可能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因而裁處法定最
高額度罰鍰,實為確保飛航安全之立法目的及維護公共利益所必要,並無
裁量濫用或裁量怠惰情事,亦難認有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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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裁判字號: |
108年上字第 62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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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人民向行政機關陳報之事項,如僅供行政機關事後監督之用,不以之為該
事項之效力要件者,並未對受監督事項之效力產生影響,其性質應非行政
處分。主管機關之同意備查函,亦無認定陳報事項是否合法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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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裁判字號: |
99年判字第 128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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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權利之行使應有時效之限制,不論私法上或公法上之權利皆然。對於具
體之權利,如其所對應之法律已明定其時效期間者,自應從其規定;反之
,若無明文規定,亦應視其權利之性質,類推適用相關之時效以規範之。
按工程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0 款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
之情形,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惟政府採購法並未就機關刊登公報之通知
期間為規定,在立法者尚未明文規定行使期間之情況下,應以類推適用之
方法填補此項法律漏洞。是以,機關為刊登公報之行為,係屬公法上之權
利行使,應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其時效為 5 年,且應
自廠商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之行為終了並為機關可得知悉時起算,若顯
已逾 5 年之期間,即不得再為刊登公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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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裁判字號: |
99年裁字第 250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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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72 條規定,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
述而領取保險給付或申報醫療費用者,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或醫療費用處
以二倍罰鍰;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因此
領取之醫療費用,得在其申報應領費用內扣除。該條前段涵括不正當行為
及以虛偽之證明等,自其行為內涵觀之,其主觀違法要件即已涵括故意及
過失在內,是該規定之違章仍應以行為人之行為係出於故意或過失為其責
任條件,並非僅限於故意或推定故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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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裁判字號: |
101年上國易字第 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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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醫師法第 25 條第 5 款規定,醫師有業務上不正當行為者,由醫師公會
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所謂業務上之不正當行為,係指醫療業務行為雖未
達違法之程度,但有悖於醫學學理及醫學倫理上之要求,而不具正當性應
予避免之行為。是以,醫療機構負責醫師未督導所屬醫師自行調劑,而容
留不具有藥事人員亦非具有醫事人員之資格者調劑,主管機關自得依該款
規定,將醫療機構負責醫師移付醫師懲戒委員懲戒之處分,屬適法之行使
公權力行為。如因公務員之適法行為而遭受損害者,自無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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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裁判字號: |
106年上易字第 31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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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區域計畫法第 22 條採「先行政後刑罰」立法模式,其規範之對象,係
違背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規定受行政處分之受處分人。且依法定刑罰種類限
定在自由刑,未有罰金,且無兩罰或轉嫁代罰之規定以觀,可知其犯罪主
體限於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又區域計畫法第 22 條之犯罪,以違反管制
編定違規使用土地,復不依行政主管機關限期令變更土地使用或恢復原狀
為構成要件,不論行為人是否為初時以積極作為興蓋地上物之人,即令係
承接前手而僅單純賡續違規使用之人亦在處罰之列,且違反區域計畫法管
制編定持續違規使用土地,係犯罪未終了之行為繼續,非祇犯罪狀態之繼
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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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裁判字號: |
96年交抗字第 103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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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7 款固規定,行政處分有該條第 1 至 6 款
所定以外「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無效。核該條關於行政處分無
效之規定,係採所謂「明顯重大理論」,亦即行政處分必須有明顯而重大
之瑕疵時,始構成無效。此一行政法理論係為維護法安定性,國家本身所
具有的公益性以及國家權威,傾向於減縮無效行政處分的範圍,使違法行
政處分不致如違法的私法行為一般,罹於無效。然裁罰處理細則,原係主
管機關交通部與內政部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授權,所訂頒之法規命
令。而 96 年 10 月 31 日修正前之裁罰處理細則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未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未依規定到
案聽候裁決,處罰機關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送達 2 個
月內依基準表逕行裁決之」。該「2 個月內」之逕行裁決期間,僅在促請
處罰機關及時裁決,並非裁處權時效之規定,處罰機關倘未於該「2 個月
內」裁罰,尚不得謂其屬於首揭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7 款所謂「具
有重大明顯之瑕疵」。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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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裁判字號: |
97年交抗字第 20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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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
別規定外,因 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該條係有關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規定,即「已發生」且得行使之公法上請求權,因經過法定期間不行使致
該請求權消滅。又公法上請求權,係指公法上權利義務主體相互間,基於
公法,一方得請求他方為特定給付之權利,包括人民對行政機關之公法上
請求權及行政機關對人民之公法上請求權 2 種情形。而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罰法之裁處權,因 3 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乃裁處權
時效之規定。所謂裁處權係國家對違反行政法義務者得課處行政罰之權力
,屬形成權,非公法上之請求權,故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之裁罰權
時效與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係屬二事。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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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裁判字號: |
97年交抗字第 21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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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
別規定外,因 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該條係有關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規定,即「已發生」且得行使之公法上請求權,因經過法定期間不行使致
該請求權消滅。又公法上請求權,係指公法上權利義務主體相互間,基於
公法,一方得請求他方為特定給付之權利,包括人民對行政機關之公法上
請求權及行政機關對人民之公法上請求權 2 種情形。而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罰法之裁處權,因 3 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乃裁處權
時效之規定。所謂裁處權係國家對違反行政法義務者得課處行政罰之權力
,屬形成權,非公法上之請求權,故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之裁罰權
時效與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係屬二事。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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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裁判字號: |
97年交抗字第 21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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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
別規定外,因 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該條係有關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規定,即「已發生」且得行使之公法上請求權,因經過法定期間不行使致
該請求權消滅。又公法上請求權,係指公法上權利義務主體相互間,基於
公法,一方得請求他方為特定給付之權利,包括人民對行政機關之公法上
請求權及行政機關對人民之公法上請求權 2 種情形。而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罰法之裁處權,因 3 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乃裁處權
時效之規定。所謂裁處權係國家對違反行政法義務者得課處行政罰之權力
,屬形成權,非公法上之請求權,故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之裁罰權
時效與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係屬二事。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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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裁判字號: |
97年交抗字第 21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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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
別規定外,因 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該條係有關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規定,即「已發生」且得行使之公法上請求權,因經過法定期間不行使致
該請求權消滅。又公法上請求權,係指公法上權利義務主體相互間,基於
公法,一方得請求他方為特定給付之權利,包括人民對行政機關之公法上
請求權及行政機關對人民之公法上請求權 2 種情形。而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罰法之裁處權,因 3 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乃裁處權
時效之規定。所謂裁處權係國家對違反行政法義務者得課處行政罰之權力
,屬形成權,非公法上之請求權,故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之裁罰權
時效與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係屬二事。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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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裁判字號: |
100年訴字第 5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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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所規定之處罰人,應
以招攬、媒介、促銷未經核准之有價證券或其衍生性商品證券商之負責人
及業務人員為限,如係僅對該行為有監督責任者,應不在其處罰範圍內,
縱有違反同條第 3 項規定者,仍與前述處罰之規定不相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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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裁判字號: |
101年簡字第 17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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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19 條第 4 項規定,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
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系統經營者,係應指政府、政黨、
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系統經營者,是政
府等之不作為義務,而非系統經營者有拒絕被投資之義務,故除非主管機
關有相當證據足以證明被直接或間接投資之系統經營者,與投資之政府、
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間有故意共同實施投資之行為,
或行政罰法第 15 條至第 17 條應予併同處罰等情形外,系統經營者應無
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19 條第 4 項、第 5 項之不作為義務之可能。
又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68 條第 2 項規定應以系統經營者確有違反同法第
19 條各項所定情形為限,且不包括系統經營者單純因政府、政黨、其捐
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違反同法第 19 條第 4 項、第 5 項規定
而被直接或間接投資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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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裁判字號: |
109年訴字第 106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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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負擔本身具有實質之規制內容,對處分相對人形成負擔性規制效力,亦為
獨立的行政處分,因此不同於僅為行政處分成分之期限或條件。如果主要
處分仍有存續力,對於違反其所附負擔之義務者,並得以直接強制或間接
強制方法執行之。故相對人得單獨訴請撤銷該負擔,以強化人民訴訟權之
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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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裁判字號: |
109年訴字第 25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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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罰所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以有「行政法上義務」之存在
為前提,必先有「行政法上義務」,始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可
言,亦因而始有施予「行政罰」之可能,倘行政法上義務尚未發生,則尚
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可言。高雄市都市計畫範圍內之農業區土地,
若土地權利關係人不欲按土地編定內容使用該土地,應先依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或第 61 條規定申請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之程序以變更該土地
之使用編定。如土地權利關係人未經獲准逕以違反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
細則第 18 條附表一規定作非農業使用時,即已該當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
第 1 項前段規定之處罰要件,亦即主管機關得對違反規定之人裁處罰鍰
,並同時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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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裁判字號: |
98年訴字第 24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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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主管機關委託民間業者協助對違規廣告採證拍照等取締工作,因拍照存證
為事實行為,而不涉及行使公權力,故尚不構成權限委託行使,該民間業
者僅屬行政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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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裁判字號: |
98年簡字第 7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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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當舖原負責人死亡後,繼承人能否以實際經營人身分辦理該當舖之負責人
名義變更登記,依當舖業法第 9 條規定,應辦理負責人名義變更登記之
義務人,應屬繼承人全體,非部分繼承人所能單獨辦理。故若行政機關以
未辦理負責人名義變更登記違反當舖業法第 9 條規定,依同法第 31 條
第 1 款之規定,處分罰鍰 2 萬元,核與當舖業法第 9 條、第 31 條
第 1 款等規定不合,訴願決定應撤銷為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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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裁判字號: |
99年訴字第 117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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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對於觸犯該法第 87 條第
5 項前段規定之非法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適用同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自刊登之次日起 3 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行
政機關對於違法廠商予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停權之作為,性質上係裁罰
性之不利處分,而屬於行政罰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之剝奪或消滅資格
、權利之處分,依據同法第 26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得與刑事罰合併處
罰之,不生違反一事不二罰之問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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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裁判字號: |
99年訴字第 39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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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查投標承攬工程,乃董事兼總經理執行職務之範圍,其於本件採購案決標
前違法取得評選委員名單,並向評選委員關說行賄,係期冀原告能標取工
程,而非為其個人獲得被告之採購工程,所為顯係代表原告公司之業務上
行為。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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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裁判字號: |
99年簡字第 28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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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參照證券交易法第 178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發行人、公開收購人
、證券商、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同法第 18 條第 1 項所定之
事業,於依本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
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之文件,不依規定製作、申報、公告、備置
或保存,得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而以公司未
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20 條規定,於會計年度終
了後 5 個月內將內部稽核之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進行申報,自
應依證券交易法第 179 條、公司法第 208 條規定,以公司之董事長為
行為之負責人,處以罰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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