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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700032470 號
  要  旨:
因鋼筋價格上漲波動,為瞭解國內供需情形及是否應有調節出口機制之必
要,召開會議研商,並檢送「國內鋼筋供需事宜」會議紀錄
2 發文字號: 法制字第 10702525730 號
  要  旨:
行政執行法第 27~29 條規定參照,行政執行法所稱「代履行」,為間接
強制方法之一,係指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
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並於文書載明不依限
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意旨,逾期仍不履行,且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
,由執行機關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又此一強制執行,如係由
執行機關指定機關內人員履行者,係屬「直接強制」,而非屬「代履行」
,故第 29 條第 1  項所稱所稱「指定人員」,除其他法律對於行為義務
執行另有規定得由執行機關內人員代為履行者外,原則上不包含執行機關
內人員

3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50170325 號
  要  旨:
有關行政罰法裁處權時效規定之類推適用及不當得利疑義

4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50700170 號
  要  旨:
稅法上之滯納金是否為行政罰法所稱之罰鍰疑義
5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310896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行政執行法第 7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287  號解
釋參照,倘原行政處分於新令釋發布前已確定,並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執行
案件,尚不受新令釋影響,於執行期間內仍依法執行,又執行期間乃法定
期間,並非消滅時效,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核發執行憑
證並無中斷執行期間之效力

6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303506700 號
  要  旨:
地方自治團體就違反自治事項之行政法上義務,於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3 項所定範圍內,得以自治條例制定罰鍰或其他種類行政罰;惟除行政罰
法明文容許自治條例設特別規定者外,不得依行政罰法第 1  條但書規定
,以自治條例排除本法之適用,亦不得牴觸中央法律或法規命令

7 發文字號: 北市法一字第 09530473500 號
  要  旨:
考量處罰行政目的之達成及法律秩序安定性與誠信公平原則,得追溯裁處
之案件,似仍宜限於行政罰法施行前一定年限內之案件,參酌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等相關規定,有關裁罰時效,可依本函所示處理
8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 0970088983 號
  要  旨:
舉發大批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為避免無法即時通知警告當事人改善於
短時間內遭重複攝影舉發引發民怨,採不重復處分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