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履行之事前通知主要目的在於預先收取費用及再次敦促當事人自行履行 ,此種程序規定之違反,應尚不致產生侵害當事人權益之情事,且已於代 履行同時或嗣後通知當事人補正程序,故代履行執行效力應不受影響
公告法務部排除電子簽章法有關「書面」、「文書」或「簽章或蓋章」適 用之法規及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