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472 號
  要  旨:
一律自斷絕自來水或電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方得申請復水、復電,不當限制
營業場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生活所須之用水、用電與有效利用建物所有權
之權利,已逾越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2238 號
  要  旨:
依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執行處於經命義務人到場,而
義務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裁量是否命提供擔保、限期履行、或限制住
居等處分,故行政機關於裁量採取何種處分時,仍要有比例原則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