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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139 號
  要  旨: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擔保人出具擔保書擔保義務人如逃亡
或不履行義務由其負清償責任者,義務人如有逾期不履行義務時,行政執
行處得就擔保人之財產執行。另,行政執行程序之義務人欲辦理分期繳納
,需由義務人向行政執行處申請並經移送機關同意後,由義務人或第三人
書立擔保書狀,或提供相當之擔保,或出具票據交付移送機關代理人保管
,行政執行處方得核准義務人分期繳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267 號
  要  旨:
行政執行,乃行政機關或受其委託之公權力主體,對於人民或其他權利主
體,以強制手段執行其公法上義務之程序。執行名義之「有效性」為強制
執行之合法要件,惟執行名義之「合法性」則非強制執行之合法要件。換
言之,強制執行之合法性係繫於執行名義之「有效性」,而非繫於執行名
義之「合法性」,故不得以執行名義之違法而主張執行措施不合法。且以
擔保書為執行名義,對擔保人執行時,此擔保書之執行名義乃屬行政執行
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6  款「法律之特別規定」,亦屬行政執行法施行
細則第 2  條所定之「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當執行機關開始對擔
保人逕為強制執行時,此一執行程序性質上乃另一執行程序,擔保人即已
轉換成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義務人身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10年訴字第 1282 號
  要  旨:
擔保人依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8 條規定所訂定的擔保書,
核屬行政契約。故若擔保人有此行政擔保契約之意思表示內容或表示行為
錯誤的情形,當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準用民法第 88 條第 1  項規
定,將其意思表示撤銷;然而,須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即擔
保人自己的過失者為限。又是否有意思表示內容錯誤或表示行為錯誤之情
事,自應由主張錯誤之表意人負客觀舉證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