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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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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北市法一字第 09532702900 號
要 旨:
重複發放之補償費,主管機關以原所有權人名義辦理提存,再由渠等以繼 承人身分由全體共同具名申領之,則義務人負有連帶清償之責,惟行政程 序法無相關規定,是否准許其就各自之應繼分予以返還,自依職權卓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