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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法制字第 10502519200 號
  要  旨:
直轄市法規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
行政罰,該其他行政罰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
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另法制用語上,在一定
期間內必須行為者使用「屆期」,表達已過一定期限事實則使用「逾期」

2 發文字號: 法制字第 1060250950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委託」係指將公權力行使之權
限移轉至同一行政主體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而言;另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
第 2、3 項規定,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行政業
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該「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
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並不包含行政罰法裁罰性不利處分

3 發文字號: 法制字第 10702525730 號
  要  旨:
行政執行法第 27~29 條規定參照,行政執行法所稱「代履行」,為間接
強制方法之一,係指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
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並於文書載明不依限
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意旨,逾期仍不履行,且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
,由執行機關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又此一強制執行,如係由
執行機關指定機關內人員履行者,係屬「直接強制」,而非屬「代履行」
,故第 29 條第 1  項所稱所稱「指定人員」,除其他法律對於行為義務
執行另有規定得由執行機關內人員代為履行者外,原則上不包含執行機關
內人員

4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50700170 號
  要  旨:
稅法上之滯納金是否為行政罰法所稱之罰鍰疑義
5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70033803 號
  要  旨:
所謂刑法上公務員,係以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事務者,此
即受託公務員,其須有承辦公權力範圍內之公務及享有公務上職權及權力
主體身分,並以本身名義為行政處分,始足當之

6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99053823 號
  要  旨:
關於河川公地使用費每年繳納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起算時點,按公法上
請求權消滅時效得類推適用民法補充公法之不足,故參照民法第 128  條
於分期請求之情形,請求權人必須於每期到期後才取得該期給付請求權,
自應於每期到期後翌日起算時效期間

7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403511430 號附件檔案
  要  旨:
行政機關因授益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或解除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
情形,而對受益人有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除法規規定已賦予行政
機關有單方以行政處分裁量命人民返還不當得利之核定權外,機關以函文
通知受益人返還仍不返還者,自須另行提起給付訴訟,以取得執行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