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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093000531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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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政府依法執行統計調查之拒查廠商進行行政處分,所涉法制程序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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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4035066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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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民法第 129、137 條規定參照,公法上請求權消
滅時效,除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
效中斷、重行起算及不完成等規定,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又行政機關為
實現公法上請求權而「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該公法上請求權
消滅時效應可中斷,並在整個執行程序終結時,重行起算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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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40350666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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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機關於執行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關於受處分人消滅之效力,涉及行政執
行法第 7、8 條等規定及公法上請求權與不當得利等事項處理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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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140350083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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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對於因行政處分、法院裁定負有義務之人所為之執行,自行政處分、法院
裁定確定之日起 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得再執行;對於直接依法令負有
義務之人所為之執行,自主管機關另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
屆滿之日起,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得再執行。已開始執行之行政事件,
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起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
期間屆滿之日起經過 10 年,不得再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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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發文字號: |
勞職外字第 091004110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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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18、19、25、63、64 條及行政執行法第 7、8 條,非
法工作外國人之罰鍰處分到繳率偏低,因外國人以遣返而於國內無財產可
供執行致無法執行,非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不力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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