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發文字號: |
台內營字第 101080153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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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經行政執行處核發執行憑證者,除其他法律有特
別規定外,不影響執行期間之進行。又對於應收惟尚未收取之工程受益費
收入,應納入會計帳務之應收款項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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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發文字號: |
台財規字第 090001812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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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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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發文字號: |
台財稅字第 090045745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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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土地因重測誤繕面積登記錯誤致溢繳稅款,原因為地政機關重測面積登記
錯誤所致,溢繳稅款之請求權應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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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發文字號: |
台財關字第 1000590063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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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關稅法第 9 條等規定參照,該條但書法律效果,僅係使徵收期間在執行
程序尚未終結前暫時不完成而已,相當於民法所設消滅時效不完成效果,
即徵收期間得延長至執行程序終了之時,所涉執行期間仍應回歸行政執行
法第 7 條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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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發文字號: |
北市法三字第 095324879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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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未執行者,應先視該請求權依據之法令有無時效規定
,若有,則於該規定時效消滅時,不得再為執行,若未為時效規定,則依
現行通說,類推民法第 125 條規定,而以 15 年為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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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發文字號: |
(90)台法字第 9004250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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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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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發文字號: |
(89)法律字第 00039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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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法上請求權,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有
無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及時效期間計算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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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發文字號: |
(90)行執一字第 00071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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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檢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暨行政執行處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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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發文字號: |
(90)法令字第 00861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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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應依行政程序法
施行前有關法規之規定;無相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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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發文字號: |
(90)法律字第 00007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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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法上請求權,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有
無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之適用及時效期間如何計算等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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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發文字號: |
(90)法律決字第 00013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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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期間之請求權事項,是否溯及歷年積欠之工程受益費
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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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發文字號: |
北市法三字第 90201294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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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迄今未執行者,首先應視該請求權所依據之法令有無
請求權時效規定,若有,則於時效消滅時,不得再為執行,若未為時效規
定者,則依現行通說,類推民法第 125 條規定,而以十五年為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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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091070013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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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公告法務部排除電子簽章法有關「書面」、「文書」或「簽章或蓋章」適
用之法規及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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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092000005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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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關於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前法院核發之行政罰鍰債權憑證之消滅時效期間
、性質及執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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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092004070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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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法上請求權,其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
期間之規定時,一般消滅時效期間及時效中斷及重行起算之規定,是否均
得類推適用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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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09300021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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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法上請求權其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期間之
規定時,有關時效中斷及重行起算之規定,是否均得類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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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093000986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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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關於勞工保險局追繳溢領農民健康保險現金給付,其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
應如何計算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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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093001916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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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商業主管機關依爰起訴處分書撤銷公司負責人登記,原合法送達之稅捐稽
徵文書及公文書,不因負責人變更影響送達之效力,故已移送行政執行部
分仍得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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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093002392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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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關於彰化縣下茄荖農地重劃區農民應繳納之農水路工程費是否符合時效消
滅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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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093002494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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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關於雲林縣政府函為林○卿等二人申請核發農地重劃工程費用及差額地價
免繳納證明案,林君等二人困農地重劃提起訴願,經 貴部訴願決定原處
分撤銷,惟涉相關法令規定及恐生拒繳工程費及差額地價效應,致影響層
面至鉅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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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094000757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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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工程受益費請求權時效及執行時效等相關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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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095001691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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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函詢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請求權時效起算點、行政罰法裁處權時效及行政
執行法時效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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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097001833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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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用路人行駛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車道欠繳通行費之追繳,行政機關得依行政
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
辦理,若用路人逾期不履行繳納義務時,並得以之作為執行名義,移送行
政執行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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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097002856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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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關於行政執行名義成立於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後,其執行期間之計算適用
行政執行法第 7 條之規定,而行政執行名義成立於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
前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其執行期間之計算則依該法第 42 條規定
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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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097003185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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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機關所為之答覆,是否為重複處分或第二次裁決,應從外觀上審視其
是否具備行政處分之形式,或是否有救濟途徑之教示方法,並參酌當事人
所主張之事由及機關對外所表示之內容,綜合觀察認定之。查勞工保險局
以限期繳納函請高雄市政府繳納勞保補助款,客觀上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有關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之規定,非僅係觀念通知,得以之作為移
送行政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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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098005171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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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關於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個人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如認勞工保險局之公法
上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而消滅者,移送機關仍得受領義務所之給付,且無
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虞,因此,個案消滅時效期間應如何計算、有無中斷事
由等係屬事實認定,建請主管機關本諸職權自行審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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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099901328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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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倘若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事件作法,符合一般行政處分之要件者,則應依
行政程序法第 100 條第 2 項規定,其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
新聞紙代替之,至於 89 年以前欠繳之汽車燃料使用費,至遲則應於 94
年 12 月 31 日前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執行,逾期即不得再移送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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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099901994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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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經移送執行,且由行政執行處核發執行憑證結案
後,如已逾行政執行法第 7 條所定執行期間,縱移送機關嗣後查知可供
執行之財產,亦不得再就該財產予以執行,至於該期間如何計算且有無中
斷事由…等係屬事實之認定,宜由主管機關就具體案情本於職權自行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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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099905199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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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溫泉取用費之繳納期限,應以繳款書所載日期為準,與溫泉取用費徵收費
率及使用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溫泉取用費「應於每年 2 月 1 日
起 1 個月內一次徵收」係屬「開徵期間」者,二者性質迥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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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099905382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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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關於河川公地使用費每年繳納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起算時點,按公法上
請求權消滅時效得類推適用民法補充公法之不足,故參照民法第 128 條
於分期請求之情形,請求權人必須於每期到期後才取得該期給付請求權,
自應於每期到期後翌日起算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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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0001375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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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參照政府採購法第 2 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及行政執行法第 7 條
等規定,有關追繳押標金事件,採購機關於請求權時效內行使權利、作成
限期繳納行政處分後,廠商屆期未履行時,後續應適用行政執行法所定執
行期間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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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10005522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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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執行法第 7 條規定參照,倘原行政處分於法務部變更見解新令釋發
布前已確定,並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執行案件,尚不受新令釋影響,於該條
所定執行期間內,仍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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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10310896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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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行政執行法第 7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287 號解
釋參照,倘原行政處分於新令釋發布前已確定,並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執行
案件,尚不受新令釋影響,於執行期間內仍依法執行,又執行期間乃法定
期間,並非消滅時效,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核發執行憑
證並無中斷執行期間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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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20350955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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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執行法第 7 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就核發
執行憑證案件,於未逾執行期間時,得再移送行政執行,惟縱具體個案公
法上請求權因時效中斷重行起算而尚未罹於時效,但如已逾上述規定所定
執行期間者,即不得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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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20350983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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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法務部就「市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擬以簽訂另一新的消滅原差額地價繳納
義務之分期償付行政契約,以代替差額地價之清償,其公法上請求權時效
應否重行起算部分」、「平均地權條例第 60-2 條分配結果公告時起算差
額地價之請求權時效疑義部分」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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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4035066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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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民法第 129、137 條規定參照,公法上請求權消
滅時效,除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
效中斷、重行起算及不完成等規定,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又行政機關為
實現公法上請求權而「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該公法上請求權
消滅時效應可中斷,並在整個執行程序終結時,重行起算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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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40350666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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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機關於執行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關於受處分人消滅之效力,涉及行政執
行法第 7、8 條等規定及公法上請求權與不當得利等事項處理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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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40350701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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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民法第 144、321 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行政執行法第 7 條規定
參照,鑒於行政罰鍰義務與民事債務間有明顯區別,在法評價上有不容忽
視的差異性及公益理由,因此義務人就同一機關甚或不同機關開立數件罰
鍰處分,自不得類推民法相關規定由義務人指定清償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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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70350325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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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行政執行期間經過後,僅生無法
依行政執行法繼續執行之效果,公法上請求權並非因之當然消滅,故義務
人倘於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完成前自行繳納,原處分機關自仍得受領,不生
不當得利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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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90351223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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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貴署所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債權憑證是否有行政執行法所定執行期間
之限制乙案,惟貴署追繳押標金倘未符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規定要件,即
不得移送行政執行,從而亦無適用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1 項執行期間
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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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120350784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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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除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得類
推適用民法有關消滅時效之中斷、重行起算及不完成等相關規定,以補充
法律規定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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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發文字號: |
法律決字第 095002750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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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行政罰鍰案件涉及時效之相關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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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發文字號: |
法律決字第 095003975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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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行政機關以執行(債權)憑證再移送執行之執行期間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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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發文字號: |
法律決字第 096004663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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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執行案件如已逾行政執行法所定之 5 年執行期間而不得再移送時,
移送機關得否繼續收受義務人所繳納罰款,須視原處分機關公法上請求權
是否罹於時效消滅而定,若未罹於時效而消滅者,仍得受領該給付,而無
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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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發文字號: |
法律決字第 097001910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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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函復關於教師申請提敘薪級涉及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疑義,請參照說明
,法務部提請「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 12 次會議討論及邀請中央與地
方機關開會研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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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發文字號: |
法律決字第 097002150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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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函復關於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疑義,請參照說明,法
務部提請「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 12 次會議討論及邀請中央與地方機
關開會研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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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發文字號: |
法律決字第 097004080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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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474 號之解釋,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
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應依該
法施行前有關法規之規定,無相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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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發文字號: |
高市府法秘字第 1162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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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之釋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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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發文字號: |
(90)交路字第 06554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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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函詢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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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發文字號: |
北市衛企字第 096341004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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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為處理行政罰鍰申請分期繳納案件,修正「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受理行政罰
鍰申請分期繳納案件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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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發文字號: |
北市法三字第 095324879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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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勞工安全衛生法罰鍰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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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發文字號: |
勞職外字第 091004110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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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18、19、25、63、64 條及行政執行法第 7、8 條,非
法工作外國人之罰鍰處分到繳率偏低,因外國人以遣返而於國內無財產可
供執行致無法執行,非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不力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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