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制度,究係採權利消滅主義或係抗辯權發生主 義,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法無明文,依法律之類推適用應係全部適用, 無割裂適用之餘地,時效中斷及不完成應類推適用民法規定,對於民法消 滅時效制度係採抗辯權發生主義,亦應一併類推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