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經法院判處罰金確定,嗣檢察官命令前來繳納罰金,拒不繳納。 則此時檢察官應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或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之?
地方法院財務法庭移交行政執行處接續執行之案件,如擔保人聲明異議主 張其所書立之擔保書原係依據強制執行法第 23 條規定,故應經債權人之 聲請始得對其財產執行。試問:擔保人聲明異議有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