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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228 號
  要  旨:
按行政機關因實施即時強制造成人民財產受有特別損失,所核定之補償,
係指人民因即時強制所受財產損失之金額,與行政機關於核定補償金額後
,因遲延給付該金額而發生應給付之遲延利息,二者有別,遲延利息於金
錢債務之給付發生遲延責任後,係依法律規定當然發生,無須行政機關另
以行政處分予以規制。次按抵銷具有簡化債務清償與債權滿足之功能,抵
銷制度,不僅在民事法律關係上採行,也應適用於公法法律關係上。惟於
行政訴訟上得以審認發生抵銷效力之私法債權,解釋上應侷限於有確定效
力之民事確定判決、和解筆錄、調解筆錄及支付命令,或經法院核定之鄉
鎮巿所製作之調解書或當事人不爭執等情形,至於尚待普通法院審認之私
法債權,不能逕由行政法院予以審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586 號
  要  旨:
就即時強制之外觀,固僅有動作之表現,惟其內涵包括有公法上之意思表
示,而對特定相對人產生一定拘束力,即即時強制實際上包含處分之作成
及執行二部分。故認即時強制,該當於就公法上之具體事件所為公權力措
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之意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