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為市長,村(里)長調用怪手拆除民眾建築物 為防火巷之用,同步向該中心回報,此時村(里)長亦受國家機關之指揮 命令,從事非獨立性活動,視為輔助機關之行為,應為行政助手
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權責劃定警戒區後,得指定鄉( 鎮、市、區)公所等相關機關執行命其離去等行政行為,然上開執行機關 尚不得逕予劃定警戒區域
法務部就有關貴部為審酌基隆市政府提報「基隆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乙 案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