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行政執行法第 39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228 號
  要  旨:
按行政機關因實施即時強制造成人民財產受有特別損失,所核定之補償,
係指人民因即時強制所受財產損失之金額,與行政機關於核定補償金額後
,因遲延給付該金額而發生應給付之遲延利息,二者有別,遲延利息於金
錢債務之給付發生遲延責任後,係依法律規定當然發生,無須行政機關另
以行政處分予以規制。次按抵銷具有簡化債務清償與債權滿足之功能,抵
銷制度,不僅在民事法律關係上採行,也應適用於公法法律關係上。惟於
行政訴訟上得以審認發生抵銷效力之私法債權,解釋上應侷限於有確定效
力之民事確定判決、和解筆錄、調解筆錄及支付命令,或經法院核定之鄉
鎮巿所製作之調解書或當事人不爭執等情形,至於尚待普通法院審認之私
法債權,不能逕由行政法院予以審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586 號
  要  旨:
就即時強制之外觀,固僅有動作之表現,惟其內涵包括有公法上之意思表
示,而對特定相對人產生一定拘束力,即即時強制實際上包含處分之作成
及執行二部分。故認即時強制,該當於就公法上之具體事件所為公權力措
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之意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298 號
  要  旨:
動物保護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二注意其生活環境
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
防治。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五提供其他妥善之
照顧。飼養動物之人若稱飼養空間已受行政機關拆除而未得給予動物妥善
照顧,亦無可阻卻違法,應以同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裁處為
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722 號
  要  旨:
鑑於現行行政法規就公法上不當得利及無因管理之要件及請求之範圍,除
少數法規有個別之規定外,尚無一般通則性之規定,而公法上不當得利及
無因管理向為實務所承認(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度判字第 302  號判決參
照),是兩者之成立要件及請求之範圍,自應類推適用民法無因管理和不
當得利等規定。因此,公法上無因管理類推該規定之結果,自須行政機關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公法之事務。被告被查獲利用所有船
舶違法經營海上船屋,為調查被告及船長等人是否涉有犯罪,且基於保護
船上全部船員生命、財產安全之人道理由,由原告協助海巡署行使公權力
,將船上之船長及船員及船舶一併帶返我國境內接受調查,並於調查後為
處理後續外籍漁工遣返之問題,將渠等暫置於高雄區漁會前鎮漁市場岸置
處所,核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20 條第 1  項由船長
申請臨時入國或過境過夜住宿者之情形有間,亦與同法第 47 條「未具入
國許可證件」之情形不符。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