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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0年訴字第 154 號
  要  旨:
警察為預防危害,而對民眾施以管束之行為,係屬即時強制行為,其性質
屬事實行為,本身並未包含有創設、形成、變更權利義務內容,並非對外
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自非行政處分。而警察依警察職權行
使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將管束乙事通知被管束人或其家屬或其他關係
人,亦僅係單純事實通知或理由之說明,並未對被管束人發生任何法律上
效果,僅屬觀念通知,亦非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298 號
  要  旨:
動物保護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二注意其生活環境
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
防治。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五提供其他妥善之
照顧。飼養動物之人若稱飼養空間已受行政機關拆除而未得給予動物妥善
照顧,亦無可阻卻違法,應以同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裁處為
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722 號
  要  旨:
鑑於現行行政法規就公法上不當得利及無因管理之要件及請求之範圍,除
少數法規有個別之規定外,尚無一般通則性之規定,而公法上不當得利及
無因管理向為實務所承認(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度判字第 302  號判決參
照),是兩者之成立要件及請求之範圍,自應類推適用民法無因管理和不
當得利等規定。因此,公法上無因管理類推該規定之結果,自須行政機關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公法之事務。被告被查獲利用所有船
舶違法經營海上船屋,為調查被告及船長等人是否涉有犯罪,且基於保護
船上全部船員生命、財產安全之人道理由,由原告協助海巡署行使公權力
,將船上之船長及船員及船舶一併帶返我國境內接受調查,並於調查後為
處理後續外籍漁工遣返之問題,將渠等暫置於高雄區漁會前鎮漁市場岸置
處所,核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20 條第 1  項由船長
申請臨時入國或過境過夜住宿者之情形有間,亦與同法第 47 條「未具入
國許可證件」之情形不符。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