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文授資局蹟字第 1083008355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如認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8 條之情形,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
管理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應就具體個案,本職權裁量,
且應遵守「比例原則」,若文化資產所有權人意見不一且部分失聯,請主
管機關應善盡行政義務,查詢所有人地址,合法送達通知限期改善,屆期
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即得逕行管理維護,並估計代履行之費,送達於所有
權人繳納之

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30005319 號
  要  旨:
政府依法執行統計調查之拒查廠商進行行政處分,所涉法制程序疑義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