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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行政執行法第 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332 號
  要  旨:
農地重劃乃係為增進土地利用之有效措施,復為改進農業經營促成農業現
代化之主要條例,因之,有關因農業重劃而生之土地差額地價及重劃工程
費之請求權,既係因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措施所發生,並非基於私經濟
行為而生之權利,自屬公法上之法律關係。依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
51  條規定,對逾期未繳納之差額地價,雖係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請求
,僅係賦予上訴人可依民事訴訟法之督促程序取得執行名義,尚不因有該
項規定,而改變其公法上請求權之法律關係。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149 號
  要  旨:
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超過應分配之面積者,固有繳納差額地價之義
務,惟需主管機關於重劃土地交接後,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繳納,逾
期未繳納者,再依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規定,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取
得執行名義後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因此,主管機關於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
令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繳納差額地價,依行為時農地重劃條
例相關法規規定,應屬觀念通知之性質,並非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165 號
  要  旨:
行政執行法性質上乃為基本法,已有執行程序之規定,他法不得有其他規
定,故差額地價請求權應適用行政執行法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程序,由主管機關以處分書、裁定書或書面限期義務人履行,如義務人逾
期不履行,即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230 號
  要  旨:
按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成立而可行使者,自行政程序法施
行後,其殘餘時效期間長於 5  年者,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關於 5  年時效期間之規定。次按農地重劃而生之差額地價及重劃工程
費之請求權,乃因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措施所發生,並非基於私經濟行
為而生之權利,自屬公法上之法律關係。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311 號
  要  旨:
行政執行法性質上乃為基本法,行政執行法已有執行程序之規定,應依其
規定,行政執行法未規定者,始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故本件差額地價請
求權於修正行政執行法 90 年 1  月 1  日施行後,應適用行政執行法有
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程序,即由主管機關依同法第 11 條之規定
,以處分書、裁定書或書面限期義務人履行,如義務人逾期不履行,即移
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551 號
  要  旨:
行政訴訟因涉及公益,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
之拘束;而當事人於確認訴訟仍有提出證據之主觀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
之證據,不足為其主張事實之證明,自不能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而所
謂判決理由矛盾,係指判決所載理由前後牴觸或判決主文與理由不符之情
形而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783 號
  要  旨:
若處分機關未於處分書為救濟期間之教示,須至處分書送達後 1  年屆滿
,受處分人未提起訴願,該行政處分始處於「不得訴請撤銷」之情形,使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重行起算。

8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783 號
  要  旨:
若處分機關未於處分書為救濟期間之教示,須至處分書送達後 1  年屆滿
,受處分人未提起訴願,該行政處分始處於「不得訴請撤銷」之情形,使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重行起算。

9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96 號
  要  旨:
有關因農地重劃而生之土地差額地價及重劃工程費之請求權,既係因行政
機關行使公權力之措施所發生,並非基於私經濟行為而生之權利,自屬公
法上之法律關係。依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 51 條規定,對逾期未繳納
之差額地價,雖僅係賦予機關可依民事訴訟法之督促程序取得執行名義,
尚不因有該項規定,而改變其公法上請求權之法律關係。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0 裁判字號: 109年裁字第 140 號
  要  旨:
拍定處分之性質上雖屬授益行政處分,然不僅對拍定人產生受益之效力,
亦同時對義務人之法律地位產生影響,屬涉及公行政、第三人與相對人間
之「多面」法律關係。是執行機關所為前揭拍定行為,自已對外直接發生
法律效果,並對義務人(即債務人)及拍定人產生規制效力,而非事實行
為。

11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139 號
  要  旨: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擔保人出具擔保書擔保義務人如逃亡
或不履行義務由其負清償責任者,義務人如有逾期不履行義務時,行政執
行處得就擔保人之財產執行。另,行政執行程序之義務人欲辦理分期繳納
,需由義務人向行政執行處申請並經移送機關同意後,由義務人或第三人
書立擔保書狀,或提供相當之擔保,或出具票據交付移送機關代理人保管
,行政執行處方得核准義務人分期繳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2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267 號
  要  旨:
行政執行,乃行政機關或受其委託之公權力主體,對於人民或其他權利主
體,以強制手段執行其公法上義務之程序。執行名義之「有效性」為強制
執行之合法要件,惟執行名義之「合法性」則非強制執行之合法要件。換
言之,強制執行之合法性係繫於執行名義之「有效性」,而非繫於執行名
義之「合法性」,故不得以執行名義之違法而主張執行措施不合法。且以
擔保書為執行名義,對擔保人執行時,此擔保書之執行名義乃屬行政執行
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6  款「法律之特別規定」,亦屬行政執行法施行
細則第 2  條所定之「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當執行機關開始對擔
保人逕為強制執行時,此一執行程序性質上乃另一執行程序,擔保人即已
轉換成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義務人身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3 裁判字號: 107年訴字第 1093 號
  要  旨:
消防法第 9  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所稱消防安全設備檢查
,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等有關消防設備的定
期檢修及申報,與建築法第 77 條有關建築物的定期檢查簽證及申報不同
,並無完成消防法所定消防設備的定期檢修及申報,即可豁免辦理建築法
所定建築物定期檢查簽證及申報的依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4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1080 號
  要  旨:
按執行名義之義務人遭受行政執行措施之持續侵害,產生違法結果。縱然
已經聲明異議駁回確定,然若從憲法、相關法律規定及一般法律原則或法
理,可認為符合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之要件,自應准許義務人依行政訴
訟法第 8  條第 1  項提起一般給付訴訟。是以,人民若因營利事業欠稅
事件,遭主管機關發函要求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其出境,致造成遷徙自由之
權利遭受限制之結果,因該執行措施具有長期持續性,顯與一般執行措施
重在迅速終結之情況不同,具有救濟可能性及回復實益,應得主張公法上
結果除去請求權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次按行政執行法及強制執行法既未
對「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之內容及範圍加以定義,即應採嚴格解釋,殊
不能率而援引其他法律,如公司法第 8  條就「公司負責人」廣泛定義之
規定,任意擴大遷徙自由之限制事由。且公司法與行政執行法之公法暨程
序法性質大不相同,是公司上關於公司負責人之定義,亦不宜於行政執行
程序中參酌援引。從而,相關允許執行機關得限制人民出境之行政執行規
定,縱認符合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然其所指「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亦
應以限於「登記負責人」為前提,方無悖於憲法保障遷徙自由之意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5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2238 號
  要  旨:
依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執行處於經命義務人到場,而
義務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裁量是否命提供擔保、限期履行、或限制住
居等處分,故行政機關於裁量採取何種處分時,仍要有比例原則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