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
19
條相關裁判
|
|
1 |
裁判字號: |
110年上字第 763 號 |
| |
要 旨: |
機關所為人事行政行為態樣繁多,主管機關以函釋檢附「人事行政行為一
覽表」所為定性,供各級機關受理公務人員救濟事件,決定應踐行何等程
序時參考辦理,其內容僅是例示,難謂已經全面羅列,倘有未及者,自應
本諸司法院解釋意旨,深入探究人事行政行為之核心意義及法效,以判斷
是否得循行政訴訟請求救濟。此外,行為人以私人名義於社群網站所為發
文,未謹慎敘事,而有與實情不符之負面描述,已屬行為不檢,進而造成
人民回應批判醫院及長官,損害其等之聲譽,乃對之施以懲處,於公務紀
律之維持即屬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
|
2 |
裁判字號: |
111年上字第 107 號 |
| |
要 旨: |
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與水污染防治法及水污染防治措
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對於水土保持計畫與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之審
查核定,並未有孰為先後之多階段行政程序規範,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
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也無關於非屬最終處置設施之核子燃料中期貯存設施
,應由場址條例主管機關集中事權審查決定該等貯存設施水土保持計畫或
其完工期限展延之程序安排,各主管機關自應本於法定職權而為併行之審
查決定,不受其他機關決定之影響。故水土保持計畫主管機關審核計畫完
工期限展延之申請,本應依水土保持計畫期限管制之目的而為合義務裁量
,尚不得未經期限管制之利害衡量,率以開發事業尚未申領逕流廢水污染
削減計畫之核准為由,濫用其裁量權限而逕予否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
|
3 |
裁判字號: |
111年上字第 386 號 |
| |
要 旨: |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
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受益人
無第 119 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
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不得撤銷。稽徵機關作成免
稅處分後,嗣所為補徵處分寓有撤銷前免稅處分之性質,如相對人有因信
賴原免稅處分而為一定之信賴行為,對此補徵處分之合法性審查,即應審
認補徵處分有無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
|
4 |
裁判字號: |
111年上字第 481 號 |
| |
要 旨: |
民法第 95 條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
對人時,發生效力。意謂表意人所欲發生之法律效果於到達相對人時發生
,自此表意人受其所表示意思之拘束。教師與學校間既有行政契約,彼等
間關於教師法之適用或其他解消聘約關係之效力發生,如另有其他約定而
未違反強制規定,仍得依約定內容以定之,無庸準用民法第 95 條第 1
項本文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
|
5 |
裁判字號: |
111年上字第 529 號 |
| |
要 旨: |
具軍職身分之軍訓教官,是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 17 條規定,
調至軍事單位以外之機關的現役軍人,陸海空軍懲罰法對之亦有適用。又
由軍懲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可知,軍懲法就不同的懲罰種類,定有不
同的救濟方式,其中雖未明文規定記過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然軍人受
懲罰法之記過懲罰處分,對其考績、考績獎金、任官、任職、調訓、勛獎
等關係人民服公職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已直接發生相關不利影響之法律效
果,應屬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訴願法第 3 條所稱之行政處分,故受懲
罰之軍訓教官如對記過處分有所不服,認記過處分已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構成違法侵害,自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之規定,提起撤銷訴訟,以
資救濟,落實憲法保障之訴訟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
|
6 |
裁判字號: |
111年上字第 676 號 |
| |
要 旨: |
政府採購法授權主管機關就特定之行為類型,事先一般性認定屬於「影響
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用以補充該款發生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法
律效果之構成要件,既具有法規命令性質,其認定必須明確具體,始符合
法律明確性之要求。
|
|
7 |
裁判字號: |
111年上字第 828 號 |
| |
要 旨: |
環保主管機關雖應會商交通營運或管理機關(構),主動詢問其是否提出
意見或會商測量方法。惟此一程序瑕疵對於路段噪音超標之實體結果並無
影響,原處分尚難據此認有違法。
|
|
8 |
裁判字號: |
111年上字第 835 號 |
| |
要 旨: |
關於原處分是否已違反比例原則,尚應調查認定本件公司未僱用足額原住
民之歸責情形,例如有無已經廣為招聘而無人應聘、前來應聘者資歷不適
於職缺等無可歸責之情形,參酌判斷本件是否屬於個案過苛之情形。至個
別大法官於司法院解釋所提出之意見書,乃進行抽象法規範審查之大法官
補充論述其個人對於該號解釋所持之意見,並無拘束力,亦非就個案事實
之認定,原審援以為據認定本件已屬個案過苛,實有調查證據認定事實違
背論理法則之違背法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
|
9 |
裁判字號: |
111年上字第 842 號 |
| |
要 旨: |
教師法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之學術研究加給,係針對教師教學職務上之
學術研究,裨益教學適才適所,因應教學活動之專業繁簡難易而設,其支
給應以教師有實際執行教學職務,始符合領取該項加給之要件,教師若未
實際到職服勤,即無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之事實,自無支給該學術研
究加給之理由,要不論其未能到職服勤之原因為何。此外,學校於不續聘
期間既無給付不續聘教師薪資之義務,不續聘教師自不得以原聘任關係已
經行政救濟確定回復為由,主張學校於不續聘期間未依聘約按期給付各期
薪資,應負遲延責任,請求學校給付該段不續聘期間遲延給付各期薪資之
遲延利息。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
|
10 |
裁判字號: |
111年上字第 845 號 |
| |
要 旨: |
軍人受陸海空軍懲罰法之記過懲罰處分,對其考績、考績獎金、任官、任
職、調訓、勛獎等關係人民服公職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已直接發生相關不
利影響之法律效果,應屬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訴願法第 3 條所稱之行
政處分,且此等對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不利影響,並非顯然輕微之干預,
故受懲罰之軍人如對記過處分有所不服,認記過處分已對其權利或法律上
利益構成違法侵害,自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之規定,提起撤銷訴訟,
以資救濟,落實憲法保障之訴訟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
|
11 |
裁判字號: |
112年上字第 324 號 |
| |
要 旨: |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第 4 款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係指行政
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附加保留於將來發生廢止事由時,可廢止該行政處
分之權限,如該保留廢止之附款合法,且有合理之廢止理由,行政機關得
基於該廢止保留,以裁量決定廢止原授益處分。廢止權之保留,是一種特
殊之解除條件,其作用不在於便利廢止之作成,而在於排除廢止時對處分
相對人財產損失之補償。受益人不履行負擔之廢止效力得溯及既往,保留
廢止權之廢止效力則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
|
12 |
裁判字號: |
112年上字第 399 號 |
| |
要 旨: |
禁止差別待遇是政府採購的基本原則,投標廠商於開標或決標前取得底價
,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的資料,已對
其他參與採購案的廠商造成立足點上的不平等,影響採購公正性。從而,
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就有關招標、審標、決
標事項,對公務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即屬於政府採
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
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
|
13 |
裁判字號: |
112年上字第 424 號 |
| |
要 旨: |
判決書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故
行政法院對於當事人主張有利於自己之事實或證據,如果有應調查而未予
調查之情形,或不予調查或採納,卻未說明其理由,即構成判決不備理由
之違法。檢察官於偵查期間曾向機關調閱採購案招標、決標公告及開標狀
況等資料。而檢察官除調閱採購案相關資料之外,是否有函請機關協助查
明相關事證或陳述意見,果爾,則檢察官函詢等偵查作為,是否已足顯現
公司涉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4 項之犯罪行為,而使機關可得知悉檢
察官偵查全貌,並足以合理期待機關得以行使追繳押標金請求權,尚非全
然無調查之必要。原審逕以偵查不公開為由,未予調查,自有判決理由不
備之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
|
14 |
裁判字號: |
112年上字第 437 號 |
| |
要 旨: |
主管機關針對不適任之公立特教學校校長,解除其職務、改任其他職務或
為其他適當處理時,無庸踐行與遴選相同之程序,此屬立法形成空間,行
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應予尊重。
|
|
15 |
裁判字號: |
112年上字第 440 號 |
| |
要 旨: |
訴訟標的於確定終局判決中經裁判,嗣後當事人即不得為與該確定判決意
旨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判斷,是以實質確
定力係就訴訟標的發生,而課予義務訴訟之訴訟標的係「原告關於其權利
或法律上利益,因行政機關違法駁回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或對其依法申請
之案件不作為致受損害,並請求法院判命被告應為決定或應為特定內容行
政處分之主張」,故課予義務訴訟如經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 200 條第 4
款規定判決原告勝訴確定者,該判決就原告對被告是否有依法作成所請求
行政處分之權利雖未加以確認,亦未命令被告機關作成特定內容之行政處
分,惟該判決之既判力,仍及於否准處分或不作為為違法並侵害原告之權
利或法律上利益之確認。此外,同法第 215 條規定之目的乃貫徹行政行
為合法性之要求,使第三人亦不得為與判決相異之主張,非謂其亦屬確定
判決之當事人而受此效力所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
|
16 |
裁判字號: |
112年上字第 463 號 |
| |
要 旨: |
主管機關對於有限公司章程變更登記的申請,經過審查後予以核准,是對
於有限公司所為的授益性行政處分,公司股東雖非該行政處分授益的相對
人,但如果依個案具體情形,可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因原處分的授
益效力而受侵害的可能,即可認其為原處分的法律上利害關係人,而具備
提起撤銷訴訟的權能。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
|
17 |
裁判字號: |
112年上字第 675 號 |
| |
要 旨: |
一、勞工退休金條例的適用對象,原則上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本國籍勞工
,其與雇主間所訂立的勞動契約,是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人格、經
濟及組織等從屬性特徵的契約。保險公司與其所屬保險業務員所簽訂
的保險招攬勞務契約,其性質是否屬於勞動契約,應就個案事實及整
體契約所約定給付義務的內容,按勞務契約的類型特徵,依勞務債務
人與勞務債權人間的人格、經濟及組織等從屬性程度高低加以判斷。
二、行政法院與民事法院各自有其審判權限,原無從屬關係,關於構成要
件事實,本得各自基於訴訟法上的原則,依調查所得訴訟資料的辯論
結果,分別認定之。行政法院審理撤銷訴訟,雖然可以參考民事法院
審理確認法律關係存否訴訟所認定的事實,但是如果二者的當事人、
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均不相同,既判力的客觀範圍及主觀範圍亦不相
同,尤其原處分機關無法於民事訴訟中主張事實、聲明證據及提出攻
擊防禦方法,則行政法院更沒有受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所拘束之理。
三、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49 條所定的「按月處罰」,是立法者對於違規行
為繼續存在之「自然意義的一個違法行為」,以按月處罰的方式予以
切割,而擬制為「法律上的數個違法行為」,義務人未於前次處罰後
1 個月內完成改善,即構成另一個違規行為,則主管機關按月依序作
成裁罰處分,並沒有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及比例原則。
|
|
18 |
裁判字號: |
112年抗字第 164 號 |
| |
要 旨: |
行政機關函覆人民對於行政法令之諮詢事項,係屬陳情性質,並非就人民
之請求有所准駁,亦未對其權利義務產生任何規制,並非行政處分。
|
|
19 |
裁判字號: |
112年抗字第 214 號 |
| |
要 旨: |
學校各系推薦所屬符合延長服務規定條件之教授、副教授,應循序提請各
級教評會審議通過,認定符合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
辦法第 3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條件之一者,得辦理延長服務,係屬學校
內部之審核作業程序,學校將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或不通過之審議結果轉
知系及教師,純屬事實通知,並不發生法律上之規制力,自非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
|
20 |
裁判字號: |
112年抗字第 227 號 |
| |
要 旨: |
主管機關張貼公告,曉諭不得於某防火巷弄堆置雜物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
礙出入,如發生災害涉及影響或妨礙或阻礙避難逃生者,將依法究處公共
危險責任,僅係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
|
|
21 |
裁判字號: |
112年抗字第 27 號 |
| |
要 旨: |
政府採購事件,招標機關於採購程序所為言詞審標行政處分,未為救濟期
間之教示,致利害關係人遲誤異議期間,亦應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3 項規定,如自利害關係人知悉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
期間內所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