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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
18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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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112年上字第 65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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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訴訟係採取職權調查原則,在撤銷訴訟,行政機關如就行政處分要件
事實之主要事證已予以調查認定,事實審法院自應依職權查明為裁判基礎
之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事實審法院就個案事實未依職權調
查並予認定,即屬未盡職權調查義務,而有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 125 條
第 1 項及第 133 條規定之違背法令情事。原判決認定電視臺於節目鏡
面標示「封台倒數六天」,該當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27 條第 3 項第 3
款之規定,固無違誤,惟關於裁罰權之行使,原判決就機關是否有裁量怠
惰之情事未予究明,於法尚有未合,且可能影響本件判決之結果,應認上
訴有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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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112年抗字第 25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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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程序法有關寄存送達之規定,並無如訴願法第 47 條第 3 項準用行
政訴訟法第 73 條第 3 項「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之規定,係於寄存送達完畢之時即發生送達效力,至應受送達人究於
何時前往領取應受送達之文書,抑或未前往領取該文書,於送達之效力均
無影響。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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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112年抗字第 32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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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原處分左上方雖記載「郵件類別:普通雙掛號」、「發文方式:郵寄」,
惟行政機關既無法提出送達回證,復未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以資證明郵
務機關已送達原處分,自難認原處分已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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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112年抗字第 36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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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人民對行政機關為公法上給付請求,如涉及行政處分之作成,即應循課予
義務訴訟救濟,倘當事人堅持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因其未先獲授益處分之
作成,無處分內容之給付請求權,乃其訴在法律上為無理由之問題,要非
起訴不備要件。此外,人民申請主管機關發給代為標售土地之價金,應先
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方得發給之。倘行政機關拒絕其請求或怠為處分,
則請求人應循序提起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判令行政機關作成核准處
分,未獲授益處分前,不得直接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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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裁判字號: |
111年訴字第 160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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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國家公園之主要計畫,係對於國家公園之設立及其區域之劃定所為之整體
規劃,本質上為獨特之高權計畫行為,尚非行政處分,亦不適用行政訴訟
法增訂之「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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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裁判字號: |
112年訴字第 20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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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土地持分之移轉,係因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而經法律明文將之
視為贈與之行為課徵贈與稅,並不改變土地持分之移轉原因為買賣之本質
。從而土地持分之移轉既屬買賣行為,則機關就當事人未實際取得價金部
分,以贈與論之,並核定應納稅額,並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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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裁判字號: |
112年訴字第 58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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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
單方行政行為,皆屬行政處分,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
記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限期改正旨在告知相對人已違反行政法
上之行為義務,且有礙行政秩序之維持,從而督促相對人應儘速改善並回
復或實現至義務履行之狀態,故其事實上已發生相當程度之法律拘束效果
,與行政機關之行政指導有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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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裁判字號: |
112年訴字第 8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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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規定,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
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行政契約之兩造間就
一方如未依約繳納賠款則自願接受強制執行乙事,既已達成意思表示合致
,相關權利義務規定明確,並書立切結書及協議書,該締約雙方自均應受
該行政契約款項之拘束,得逕行聲請強制執行,不應訴請法院判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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