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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
1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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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112年上字第 46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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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主管機關對於有限公司章程變更登記的申請,經過審查後予以核准,是對
於有限公司所為的授益性行政處分,公司股東雖非該行政處分授益的相對
人,但如果依個案具體情形,可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因原處分的授
益效力而受侵害的可能,即可認其為原處分的法律上利害關係人,而具備
提起撤銷訴訟的權能。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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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112年上字第 67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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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一、勞工退休金條例的適用對象,原則上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本國籍勞工
,其與雇主間所訂立的勞動契約,是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人格、經
濟及組織等從屬性特徵的契約。保險公司與其所屬保險業務員所簽訂
的保險招攬勞務契約,其性質是否屬於勞動契約,應就個案事實及整
體契約所約定給付義務的內容,按勞務契約的類型特徵,依勞務債務
人與勞務債權人間的人格、經濟及組織等從屬性程度高低加以判斷。
二、行政法院與民事法院各自有其審判權限,原無從屬關係,關於構成要
件事實,本得各自基於訴訟法上的原則,依調查所得訴訟資料的辯論
結果,分別認定之。行政法院審理撤銷訴訟,雖然可以參考民事法院
審理確認法律關係存否訴訟所認定的事實,但是如果二者的當事人、
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均不相同,既判力的客觀範圍及主觀範圍亦不相
同,尤其原處分機關無法於民事訴訟中主張事實、聲明證據及提出攻
擊防禦方法,則行政法院更沒有受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所拘束之理。
三、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49 條所定的「按月處罰」,是立法者對於違規行
為繼續存在之「自然意義的一個違法行為」,以按月處罰的方式予以
切割,而擬制為「法律上的數個違法行為」,義務人未於前次處罰後
1 個月內完成改善,即構成另一個違規行為,則主管機關按月依序作
成裁罰處分,並沒有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及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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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112年抗字第 25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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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程序法有關寄存送達之規定,並無如訴願法第 47 條第 3 項準用行
政訴訟法第 73 條第 3 項「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之規定,係於寄存送達完畢之時即發生送達效力,至應受送達人究於
何時前往領取應受送達之文書,抑或未前往領取該文書,於送達之效力均
無影響。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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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112年抗字第 32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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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原處分左上方雖記載「郵件類別:普通雙掛號」、「發文方式:郵寄」,
惟行政機關既無法提出送達回證,復未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以資證明郵
務機關已送達原處分,自難認原處分已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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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裁判字號: |
111年訴字第 160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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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國家公園之主要計畫,係對於國家公園之設立及其區域之劃定所為之整體
規劃,本質上為獨特之高權計畫行為,尚非行政處分,亦不適用行政訴訟
法增訂之「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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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裁判字號: |
112年訴字第 20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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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土地持分之移轉,係因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而經法律明文將之
視為贈與之行為課徵贈與稅,並不改變土地持分之移轉原因為買賣之本質
。從而土地持分之移轉既屬買賣行為,則機關就當事人未實際取得價金部
分,以贈與論之,並核定應納稅額,並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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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裁判字號: |
113年簡上字第 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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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1 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
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
權責人員,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以「知悉」服務學校發生
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為其通報要件,並非授權由學校校
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自行調查認定,以決定是否通報,而所謂疑似,即
表示是有可能之意、不確定之意。行為人逾二十四小時未向主管機關通報
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已違反同法第 21 條第 1 項及
第 36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縱行為人表示裁罰權已逾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三年之裁罰權時效,惟行政罰的裁處權,因三年期間
的經過而消滅。至於行政罰裁處權時效依同條第 2 項規定,是自違反行
政法上義務的行為終了時起算其裁處權,但行為的結果發生在後,則自該
結果發生時起算。關於以不作為的方式違反行政法上作為義務的情形,在
作為義務消滅前,其違法行為尚未終了,故應自行為義務消滅時起算其裁
處權時效。行為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負有於知悉
疑似校園性平事件時二十四小時內通報學校及當地主管機關之義務,於其
履行該作為義務前,其作為義務即未消滅,違法行為也尚未終了,裁處權
時效自無從起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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