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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行政訴訟法第 9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82 號
  要  旨:
都市計畫樁位圖及樁位座標表經公告後,即成為地政機關辦理地籍分割測
量,並將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土地使用分區之界線測繪於地籍圖上
,供人民申請地籍圖謄本之用之依據,其發生效力之範圍係由一般性特徵
可得確定其範圍,應可定性為行政處分中之一般處分。

2 裁判字號: 93年裁字第 35 號
  要  旨:
按受區分所有建物住戶之僱用而任代轉信件之管理員,與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之受僱人相當。本件訴願決定書,既於民國九十
年四月二十二日送達時,雖未獲會晤上訴人,但上訴人所住大廈既設有管
理員,郵政機關之郵差將該訴願決定書交付大廈管理員,以此方式為補充
送達,自符合規定,而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487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就地下商場店舖與承租人所簽訂之契約,就其管轄法院、執行條
款及應適用法令等相關權利義務約定觀之,性質上容屬行政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