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第
85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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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103年判字第 15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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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給付行政措施,屬低密度法律保留,是以給付行政措施應對何一群體、何
種事項為給付,給付之種類,項目為何,應由行政機關基於其行政之積極
性、公益性,酌量當時之社會經濟狀況,財政收支情形,除非涉及公共利
益之重大事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外,自應有行政
機關整體性考量之自由形成空間。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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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109年裁字第 220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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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一)都市計畫若並未具體規範定期通盤檢討之變更範圍及可能之內容,
致定期通盤檢討得對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為必要之修正,所得修正
之範圍及內容甚廣,所可能納入都市計畫內容之範圍並無明確限制
,其個別項目之內容有無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
數人之權益或增加負擔,即不能一概而論。
(二)釋字第 742 號解釋第 2 段所定 2 年後始得準用訴願法及行政
訴訟法尋求救濟者,係指屬法規性質之都市計畫(含定期通盤檢討
屬法規性質之變更),尚不包括屬於行政處分性質之都市計畫(含
定期通盤檢討屬行政處分性質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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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97年判字第 18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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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本件上訴人係應一般專門職業高等考試,且以中華民國國民身份應試,並
非以外國人持有外國證照身份為之,亦非以華僑資格參加此次考試,此有
上訴人提出之報名表影本為據,並經原審依法認定在案,核與事實相符。
上訴人就此事實再加以爭執,自無足取。查上訴人既非以外國人或華僑資
格應考,考選部未就外國人或華僑應考資格加以審查,並無違誤。至上訴
人是否得以持有外國證照或華僑身份應考,係屬另一問題,尚難作為不服
本案判決之論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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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99年判字第 83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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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藥害救濟法之立法目的係針對正當使用藥品行為,因當時醫藥科技無法預
見且預先防範所產生之藥害予以救濟,以保障消費者、醫療院所及製藥者
之權益,故除藥害救濟法第 13 條各款規定之除外情形外,如正當使用合
法藥物所生藥害,且無確實證據資料排除不良反應與使用藥物之關聯性者
,即得予以藥害救濟。原審認定,藥害救濟基金會審議本件申請,固認被
害人發生不良反應難以排除與所使用藥物之關連性,然亦認定被害人非正
當使用該種藥物,故判決原處分駁回申請之決定合法,原判決並無違背法
令情事可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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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裁判字號: |
96年訴字第 87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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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本件採購案之目的,係為提供被告轄區內之民眾居家復健服務,以可近
性方式為失能民眾提供積極性的復健治療,提高失能民眾體能與日常生活
功能獨立自主的能力,以減少長期照護需求並增進生活品質,已如前述;
故「為失能民眾提供積極性的復健治療」,乃為兩造簽訂本件勞務採購契
約之主要目的。再依上開居家復健服務案計畫書規定,投標廠商資格,須
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且聘有物理治療師或職能治療師之立案社團或法人
機構,並與相關專科醫師立有合約者;及服務內容關於診斷或醫囑部分,
應由得標廠商自行聘請領有醫師執照之醫師(評估醫師資格以復健科、神
經內科、神經外科、整形科、骨科、風濕免疫科等六科專業醫師為限)前
往訪視。則本件採購案既係為以居家復健服務與治療為目的,故被告就評
估個案之醫師資格除指定復健科之專業醫師外,另將與肢體發生失能原因
相關之科別,即神經內科、神經外科、骨科、風濕免疫科,及與人造肢體
使用之訓練及指導有關之整形科等專科醫師亦一併納入,乃為實現本件採
購案之目的所必要,自不容原告任意加以變更,否則上開契約就醫師資格
之約定,將形同具文。又按醫療服務隨著社會之進步,對專業分工之要求
也越高,故我國醫療制度係採專業證照制,對專科醫師之養成,除須具備
學校之基本醫學通才教育及取得醫師執照(不分科別)外,就各科之專科
醫師之訓練,另制定有訓練課程基準及評核標準,須通過各專科醫師之訓
練評核,並經考試及格,始能取得各該專科醫師證照;再者,醫師在取得
專業證照及執業後,因其專科所接觸之病患及案例與其他專科已有所區隔
,亦即專業醫師在其專業領域,隨著看診所累積之經驗,亦非其他專科醫
師所能比,故家庭醫學科醫師在大學醫學系之通才教育中,雖有修習復健
科之學分,另於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中亦得選修復健科,然其就
復健科部分所修學分及訓練時間,與復健科本科之專業訓練相比,其所占
學分及訓練時間之比例相對偏低,故取得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證照之醫師
,其就復健相關知識及經驗,仍不足於取代上開復健科等 6 科之專業醫
師。是原告於本件採購案得標簽約後,未依兩造之約定,以神經外科專業
醫師盧某及骨科專業醫師黃某負責個案之診斷及醫囑,改以家庭醫學科醫
師負責執行,顯然已違反上開勞務採購契約之約定,而不符合原契約之要
求。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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