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行政訴訟法第 7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409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對於溢領之獎勵金逕以函文命受領人返還並移送執行,因而受領
款項者,雖其取得程序未盡妥適,然受領人既有不當得利,原應就所溢領
之獎勵金返還,實際上並未因此受有損害,故受領人尚不得對此主張行政
機關之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並不存在而據以要求返還。

2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176 號
  要  旨:
訴訟文書之送達,應使確能交付應受送達人,是行政訴訟法第 71 條規定
送達原則上應向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乃在於該等處
所通常係應受送達人日常活動處所,易於該處行之;是為達訴訟文書確能
交付應受送達人之目的,應受送達人如因故不能於上開處所收受訴訟文書
而另指定送達處所,除於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交付者外
,自應於其所指定處所行之。若不在其所指定處所行之,不論採何方式送
達均不生送達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