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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行政訴訟法第 7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裁字第 332 號
  要  旨:
以寄存送達方式為之者,於送達人將行政機關之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
警察機關,並作成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門首及置於該送達處所信
箱或適當位置時,即發生送達之效力。

2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744 號
  要  旨:
離島建設條例之立法目在於推動離島開發建設,增進居民福利,則該條例
規定即為達成前揭行政目的而規定,核其性質應屬追求公共利益而制定之
公法。故土地管理機關依該條例第 9  條第 5  項規定所為之讓售公有地
行為,自非國家立於準私人地位為私法上之行為,而係行政處分。

3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176 號
  要  旨:
訴訟文書之送達,應使確能交付應受送達人,是行政訴訟法第 71 條規定
送達原則上應向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乃在於該等處
所通常係應受送達人日常活動處所,易於該處行之;是為達訴訟文書確能
交付應受送達人之目的,應受送達人如因故不能於上開處所收受訴訟文書
而另指定送達處所,除於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交付者外
,自應於其所指定處所行之。若不在其所指定處所行之,不論採何方式送
達均不生送達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7年裁字第 115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上之文書,於合法寄存於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抑或
郵政機關時,即發生送達效力,並非以應受送達人前往上開機關領取文書
時,且非自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後,始發生送達效力。

5 裁判字號: 104年抗字第 108 號
  要  旨:
行政執行行為屬廣義的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送達行政執行文書時,應適
用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但有關寄存送達生效之日期,基於保障應受送
達人權益的同一理由,仍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第 2  項之規
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101年簡字第 160 號
  要  旨:
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招考學生報到入學,除自費學生外,其與享有公費待
遇及津貼學生間,自屬國家機關與人民約定提供某種給付,並使接受者負
合理之負擔或其他公法上對待給付之義務,成立行政契約關係。至於系爭
入學保證書保證方面,因保證之主債務為公法上之債務,此保證關係亦為
公法上之保證,僅是保證之法律依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規定適用準用民
法相關之規定,因此,對於軍費生賠償在校期間公費待遇及津貼保證所立
之保證書,亦為行政契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108 號
  要  旨:
送達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第 73 條規定為之者,自仍應依第 74 
條所定送達方法為送達,亦即以送達人將行政機關之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
方自治、警察機關或郵政機關,並作成送達通知書 2  份,黏貼於應受送
達人門首及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之時,即發生送達之效力。 

8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449 號
  要  旨:
旅館業停業後申報復業,須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查旅館之經營管理、營業設
施、建築管理與防火避難設施及防空避難設備、消防安全設備、營業衛生
、安全防護等事項均符合規定,經核准後始得復業,否則即不得重行開始
營業。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9 裁判字號: 110年訴字第 795 號
  要  旨:
一般行政程序中之寄存送達並無十日之生效緩衝期間,故在未進入訴願程
序以前,有關行政處分之送達,自仍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所定之送達
方法為送達,亦即以送達人將行政機關之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警察或
郵政機關,並作成送達通知書兩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門首及置於該送達
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時,即發生送達之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0 裁判字號: 95年訴更一字第 160 號
  要  旨:
按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
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又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所規定之寄存送達,
限於不能依同法第 72 條及第 73 條行送達者,即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
應受送達人,亦無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該處所之接收郵件
人員可以收領文書,或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接收郵件人員無
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並有難達留置情事時,始得為之,設其送達之處
所,雖原為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而實際上已變更者,該
原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即非應為送達之處所,自不得於該原處所為
寄存送達,此有最高法院 64 年台抗字第 481  號判例意旨可參。是系爭
處分書送達當時,原告實際上已不住在原住所,則依前開說明,於原住所
為寄存送達即不合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第 1  項前段之規定,自不生送達
之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1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477 號
  要  旨:
水利法第 78 條之 1  第 2  款固規定,河川區域內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
水應經許可,違反者則依據該法第 92 條之 3  第 6  款規定核處罰鍰,
然行政罰與刑事罰相同,亦應有足夠證據認定受處分人確有為違法行政法
之行為,行政罰方屬合法。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規定,行政機關應
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
意,倘行政機關僅依據稽查紀錄所記載之受處分人供述為事實認定,而未
參酌其他具體證據,即難謂符合上開規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2 裁判字號: 99年簡字第 166 號
  要  旨: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本文規定,在監、所接受刑之
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非屬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
已參加者,應予退保。故以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後,受羈押並服刑
時,自已喪失繼續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資格,並不得享有全民健康保險之
醫療給付,若於喪失資格期間,仍以健保被保險人身分就醫,而使中央健
康保險局因此而有醫療費用之支出,此即構成公法上之不當得利而應返還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3 裁判字號: 99年簡字第 265 號
  要  旨: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 10 條之 2  規定,實施
總額預算部門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自行停止或終止特約者,保險人得
自該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送核未結算金額保留一成款項,俟每點支付金額結
算後,辦理結清。故醫療機構有自行註銷開業登記即停業時,自認與健保
局兩造間健保特約醫事機構合約即告終止,健保局自得依上述規定結算其
溢付醫療服務費用,並請求醫療機構償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