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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院田文字第 1010000611 號
  要  旨:
依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第 1  項或行政訴訟法第 72 條第 1  項規定,將
文書付與公寓大廈管理員時,如經管理員於送達證書上蓋大廈管理委員會
圓戳代收,則認定實際上由管理員收受送達,而產生送達效力

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903505190 號
  要  旨:
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收領文書之適法性疑義,送達人於
向本人為送達時,倘未能於本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會晤應受送達
之本人時,送達人得將文書付與該處所有辨別事理能力,且非他造當事人
之同居人、受雇人等人員,即生合法送達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