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第 1 項或行政訴訟法第 72 條第 1 項規定,將 文書付與公寓大廈管理員時,如經管理員於送達證書上蓋大廈管理委員會 圓戳代收,則認定實際上由管理員收受送達,而產生送達效力
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收領文書之適法性疑義,送達人於 向本人為送達時,倘未能於本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會晤應受送達 之本人時,送達人得將文書付與該處所有辨別事理能力,且非他造當事人 之同居人、受雇人等人員,即生合法送達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