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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行政訴訟法第 69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237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第 2  款作為授益處分受益人之信賴不值得保護事
由,縱處分機關對申請事項有實質審查權限及義務,惟授益處分受益人對
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如影響處分機關調查證據認定
事實之結果,致處分機關據以作成違法授益處分,仍有其適用

2 裁判字號: 110年上字第 173 號
  要  旨:
行政調查所得證據資料之證明力如何並無如民事訴訟法第 355  條第 1
項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定為真正等相關規定,大都
即依行政程序法第 43 條所揭示之一般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予以認定,而
經過刑事偵審程序取得之證據內容,可能會有較高之證明力,惟仍視其情
形而定。緩起訴制度之作用,非在確認刑罰權之存在,而係為終止刑罰權
而設。採購機關不應卸怠自己之行政調查義務,徒憑緩起訴處分書之記載
,作為認定廠商是否影響採購公正之行為之事證。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477 號
  要  旨:
水利法第 78 條之 1  第 2  款固規定,河川區域內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
水應經許可,違反者則依據該法第 92 條之 3  第 6  款規定核處罰鍰,
然行政罰與刑事罰相同,亦應有足夠證據認定受處分人確有為違法行政法
之行為,行政罰方屬合法。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規定,行政機關應
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
意,倘行政機關僅依據稽查紀錄所記載之受處分人供述為事實認定,而未
參酌其他具體證據,即難謂符合上開規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