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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行政訴訟法第 5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5年裁字第 2012 號
  要  旨:
基於免繳使用牌照稅之目的,由妻子具名立據切結書,同意註銷其所有普
通小型車駕駛執照者,丈夫不具利害關係人之地位。

2 裁判字號: 91年訴字第 5364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代理權有欠缺之人所為之行政程序行為,非不可於事後之行政救
濟程序,由本人或其合法委任之代理人以明示或默示之方法加以追認,而
均溯及於行為時發生效力。而協會於最初申請異議時,固僅係由其代理人
提出概括委任書影本,其提起異議之代理權固有欠缺,惟因其於事已就此
具體個案提出經公證及認證之委任書,由合法委任之代理人就實體事項為
答辯之主張,並於法院審理時承認先前異議程序之行為,無異由其代理人
默示及明示承認先前異議程序之行為,自應認溯及於提起異議時發生效力
,原有之欠缺應視為業已補正。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2811 號
  要  旨:
訴願法第 95 條規定,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
之效力;就其依第 10 條提起訴願之事件,對於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
或個人,亦有拘束力。又憲法之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對於事物本質上相
同的事件作相同的處理,乃形成行政自我拘束,惟憲法上的平等原則係指
合法的平等,並不包含違法的平等。因此,行政先例必須是合法的,乃行
政自我拘束的前提要件,憲法之平等原則,並非賦予人民有要求行政機關
重複錯誤的請求權。又稅捐的合法公正核定,乃稅捐稽徵機關之職責,稽
徵機關不得任意悖離,人民亦無要求稅捐稽徵機關重複錯誤的請求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