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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行政訴訟法第 5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簡上字第 13 號
  要  旨: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3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47 條第 1 
款規定之要件,雖屬相同,然其規範目的、法律效果,則有不同。營業人
不符合同法第 32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情形,應依同法條前段規定負有使
用統一發票之行政法上義務,倘有違反此項義務之行為,主管稽徵機關自
得依同法第 43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推計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依
同法第 47 條第 1  款規定裁處罰鍰。至於主管稽徵機關是否發動、何時
發動行政作為,進而作成補徵營業稅之核課處分、裁罰處分,核屬其依行
政程序調查後之職權行使。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