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行政訴訟法第 5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237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第 2  款作為授益處分受益人之信賴不值得保護事
由,縱處分機關對申請事項有實質審查權限及義務,惟授益處分受益人對
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如影響處分機關調查證據認定
事實之結果,致處分機關據以作成違法授益處分,仍有其適用

2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842 號
  要  旨:
按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 20 條第 2  項及第 4  項規定,乃就
莫拉克颱風災區被劃定之特定區域,在符合一定條件下,賦予土地及土地
改良物所有權人、承租公有土地者、在公有土地上有實質居住或耕作者,
請求徵收、補償、救助金之公法上權利。上開規定為該公法上請求權之實
體事項。又行政法規之適用,應依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所謂實體從
舊原則,是指在過去已經發生並完結之法律事實,應適用行為時法規或法
律事實發生時之法規。原判決並未釐清承租人主張其請求徵收、補償、救
助金之事實發生於重建條例廢止前等情是否有據,亦未究明承租人是否有
已發生且得行使之公法上請求權存在,遽以承租人為請求時,重建條例已
期滿廢止而失效,其公法上之權利已因法規廢止歸於消滅而失所附麗云云
,即有不適用承租人所主張其公法上權利成立當時有效之重建條例第 20 
條第 4  項規定之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13年再字第 6 號
  要  旨:
由關稅法第 29 條、第 31 條至第 35 條等規定可知,海關為查明進口貨
物的正確價格,確保國家課稅並保護國內產業,其由進口人提出的進口單
據雖為估價的參考文件,然而法律同時授權海關如對進口人所提相關文件
資料存疑時,經要求進口人說明而未說明或說明後仍對之持合理懷疑者,
得視為該貨品無法按其交易價格核估完稅價格,而由海關依同法第 31 條
以下規定予以調整。海關依規定參考其所持有第三人的報單及價格檔文件
等資料的主要目的,在於調查貨物出口時或出口前、後銷售至中華民國的
同樣或類似貨物的交易價格,惟因其內容載有第三人進口貨物的對象、價
格等資訊,涉及該第三人的營業上秘密及經營事業有關的資訊,亦為憲法
保障人民財產權的範疇。故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聲請閱覽卷內文書,若其
內容涉及第三人的營業秘密,行政法院應妥適衡量具體個案中行為人起訴
尋求保護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性質、如未准其接觸閱覽,對其訴訟權益
的妨害程度、是否將致第三人權益受影響等因素,決定是否應不予准許或
限制閱覽。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2年判字第 1884 號
  要  旨:
「BOSS」乙字為日常習見文字,非係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等所自創,「BO
SS」商標指定使用於各類商品,而與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等之商品併存於
國內消費市場多年,有「BOSS」商標註冊一覽表及商標公報影本可證,因
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等將該商標使用於香水,而上訴人將該商標使用於香
菸,為截然不同之商品,尚無混淆誤認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