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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112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 第 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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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指派未具律師資格之法制人員,由其轄下公立高級中學
以下學校出具委任書委任其為相關行政訴訟事件之訴訟代理人,是否符合
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第 2 項第 3 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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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112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 第 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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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指派未具律師資格之法制人員,由其轄下公立高級中學
以下學校出具委任書委任其為相關行政訴訟事件之訴訟代理人,是否符合
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第 2 項第 3 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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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112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 第 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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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指派未具律師資格之法制人員,由其轄下公立高級中學
以下學校出具委任書委任其為相關行政訴訟事件之訴訟代理人,是否符合
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第 2 項第 3 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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