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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行政訴訟法第 4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2169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
單方行政行為,皆屬行政處分,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
記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若行政機關以通知書名義製作,直接影
響人民權利義務關係,且實際上已對外發生效力者,如以仍有後續處分行
為,或載有不得提起訴願,而視其為非行政處分,自與憲法保障人民訴願
及訴訟權利之意旨不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361 號
  要  旨:
行政法院認定事實應憑調查所得之證據,就證據與事實之關聯性如何,其
證明力之有無,形成心證之理由,記明於判決理由項下。如未說明所憑證
據足供證明事實之心證理由,或就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摒棄不採,又未說明
不採之理由,其判決即屬判決不備理由,當然違背法令。此外,訴訟標的
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指當事人主張之實體法上法律關
係,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間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具有同一性,須合一
確定。則該第三人得請求參加訴訟,行政法院亦應依職權命該第三人參加
訴訟;倘行政法院未依該第三人之聲請參加訴訟,亦未依職權裁定命其參
加訴訟,所為訴訟程序即有欠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1213 號
  要  旨:
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此為行政訴訟法第 7  條所明定,該規定所稱之「行政訴訟」,並不限於
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尚包括一般給付訴訟。惟該合併提起之損害賠
償如係國家賠償訴訟,則必須是基於與該行政訴訟同一原因事實,始得提
起。此際,如該行政訴訟因有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第 2  款至
第 10 款情形而不合法經駁回者,該國家賠償訴訟部分則不合法一併駁回
。本件原判決關於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請求部分,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
,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原判決關於上訴人
先位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 17,405,635 元,則有適用法規及不適用法規
不當之違背法令事由,其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依職權調查所得
,上訴人求予廢棄,此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廢棄。另原判決關於備位聲明
部分,即請求被上訴人作成返還及給付共 17,405,635 元行政處分及其遲
延利息部分,係以上開先位聲明無理由為條件,始得為判決,原判決關於
先位聲明部分既遭廢棄,就備位聲明之判決部分,亦應一併廢棄。因廢棄
部分,上訴人之請求有無理由,尚須由原審法院調查事實,自應發回原審
法院更為審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4048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4 條規定行政機關持有及保管之資訊,以公開為原則,限
制為例外。又公務員就對其所為之非行政處分性質的人事行為,得依據行
政資訊公開辦法第 6  條之規定,請求為人事行為之機關提供資訊,例如
提供相關卷宗供閱覽。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258 號
  要  旨:
按公司法第 9  條第 4  項之「偽造、變造」,依文義解釋不應包含刑法
第 213  條至第 215  條之「無形偽造」,且用「無形偽造」文件申請之
公司登記,有時並無加以撤銷之絕對必要,立法者既未明示「無形偽造」
亦屬應撤銷登記之範圍,即應將文義解釋視為立法者之選擇,加以尊重,
並容認不實文書所申請之登記事項繼續存在。又政府採購法中之「偽造」
縱包含無形偽造,惟政府採購法規範之對象、目的,與公司法不同,尚難
憑此逕認公司法第 9  條第 4  項規定亦應為同一解釋。次按主管機關對
於「行為人有無偽造、變造文書」之點,固無實質之認定權限,然就「公
司法第 9  條第 4  項之偽造、變造,是否包括刑法第 210  條、第 215
條之罪」撤銷登記之構成要件,仍應依職權審酌,並作成撤銷登記與否之
裁量。再者,股東一人可否構成有效決議,乃民事法上「決議是否有效」
之問題,各界見解不一,公司董事並非法律專家,其主觀上認定可以「指
派書、委託書」方式,合法地委由一人開會,尚難謂其具有業務登記不實
之「不法犯意」,自難謂其有故意犯刑法第 210  條、第 215  條之犯行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