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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各級行政法院 91 年度行政訴訟法律座談會法律問題 第 3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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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
按甲公司為公營事業,其於八十四年間,向高雄市政府申請挖掘道路埋設
輸油管線,經高雄市政府核准並發予「道路挖掘許可證」,高雄市政府當
時係參照行政院六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台六十五經字第一○六一五號函示
結論,就甲公司埋設輸油管線之事實,比照電信、電業及自來水法等有關
規定,免收土地使用費。然甲公司於完成設施管線多年後,高雄市政府於
八十六年間,另依據「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規則」,制訂「高雄市市有土
地裝置埋設管線計收使用費作業規則」,並據以發函向甲公司徵收自八十
七年一月一日起之埋設輸油管線土地使用費。甲公司以昔日市府同意埋設
是特許使用,且原無徵收費用之規定,認高雄市政府前開徵收土地使用費
乃違法行政處分,於經訴願駁回後,乃向管轄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
銷訴訟,受訴之法院應如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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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108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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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
對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所為之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不在機關所在
地住居,且無代理人住居於該地(異議之提出採到達主義為前提),得否
類推適用訴願法第 16 條扣除其在途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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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108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業務交流提案 第 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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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
駕駛汽車闖紅燈,遭員警攔查當場開舉發通知單,逾到案日期 30 日內始
申請開立裁決書,經處罰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3 條第 1 項
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按逾到案期限 30 日內之基準,
裁處第 2 階段罰鍰。惟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當事人雖違規,但有於期限內
到案聽候裁決,應裁處第 1 階段罰鍰。則行政法院應如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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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111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業務交流提案 第 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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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
駕駛人駕駛自用小客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以上,經警察機關舉
發後,由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第 4 項規定,裁處
吊扣汽車牌照 3 個月,並限期 1 個月繳送;裁處書第 2 項另記載易
處處分。駕駛人不服裁決書,於法定期間內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因
裁決書第 2 項之易處處分實務見解認屬具重大明顯之瑕疵而為無效,經
法院通知駕駛人而未到庭,致無法向駕駛人闡明為訴訟類型之轉換,法院
就裁處書第 2 項之易處處分部分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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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112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 第 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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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
行政院因認食安自治條例認部分條文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憲法第
23 條規定之情形,故函告直轄市政府食安自治條例認部分條文應屬無效
,直轄市政府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
訴訟。試問:該法院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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