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第
37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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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101年判字第 11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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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基於行政行為選擇自由理論,行政機關為達成其行政目的,原則上享有選
擇其行為形式之自由,惟在行政行為中,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係處於競爭
關係,亦即行政機關如選擇與相對人締結行政契約,則在行政契約關係中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行政機關即無再以行政處分作為
行使契約上權利之手段之餘地,此乃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選擇自由之限制
。本案軍校與入學學生係行政契約關係,則對於學生在學時因案遭退學,
軍校行使其契約上權利,即請求學生賠償在學期間費用,便不容許以行政
處分令其賠償。是以,即使軍校以書面向學生求償,該書面亦非行政處分
,其在學費用償還請求權之時效不因而中斷,該書面不得成為行政執行之
執行名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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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101年判字第 98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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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3 款固規定,第 1 項各款人員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
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然依該款之規定,須直系血親卑親屬符合未共
同生活、無扶養能力及已結婚三項要件,始不列入社會救助法第 4 條之
1 所定家庭應計算人口之範圍。如申請人之兄弟姊妹,雖未與其母親同住
,但有撫養其母親之事實,自與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3 款所
規定之要件不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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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103年判字第 56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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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面談制度原為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來臺申請之審查,非對結婚有效
或無效效力之審查;縱面談結果雙方對結婚重要事實陳述不一或虛偽不實
,僅得作外國配偶來臺簽證准駁之裁量參考,不具認定結婚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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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105年判字第 5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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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接受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生,其主要義務為畢業後持續一段期間擔任警察
工作,而就關於「應於何時限考取並任職」之此項行政契約約定內容而言
,並非警察專科學校與學生間關於彼此間主要義務之約定,而係警察專科
學校與學生間約定學生應於一定時限內履行考取並分發任職之義務,否則
未依限履約之學生應賠償該在學期間之全部費用,應認該約定性質類如民
法第 250 條規定之違約金性質,得準用民法關於違約金之相關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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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裁判字號: |
99年判字第 99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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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為確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避免違法或不當行為介入投標過程,依據政
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
容有重大異常關聯,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如
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依據該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規定,不予發還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又參照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1 年 11 月 27 日工程企字第 09100516820 號
令意旨,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
者,得依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情形處理,故原
法院之認定並無違法可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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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裁判字號: |
109年原訴字第 3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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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當事人請求確認部落會議決議無效,及主參加訴訟當事人請求部落會議決
議有效,均屬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且法律又別無歸由通法院審判之規
定,本件訴訟自應歸由行政法院加以審判,始為適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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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裁判字號: |
109年原訴字第 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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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當事人請求確認部落會議決議無效,及主參加訴訟當事人請求部落會議決
議有效,均屬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且法律又別無歸由通法院審判之規
定,本件訴訟自應歸由行政法院加以審判,始為適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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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裁判字號: |
101年訴字第 124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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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我國學說及實務均認為德國行政法上所稱之預防性不作為訴訟,在我國應
該要納入行政訴訟法第 8 條之一般給付訴訟類型中,由當事人訴請行政
法院判命相對人未來不得作成可能損害當事人權利之處分。至於當事人得
否提起具有將來給付性質之訴訟,此乃涉及當事人有無預為請求之權利保
護必要問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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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裁判字號: |
104年訴字第 133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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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內政部基於消防法中央主管機關職責,依消防法第 7 條第 4 項訂定消
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於同辦法第 11 條之 1 明定消防設備
人員講習事宜,限制講習內容必須係「與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
及檢修相關之技術研討活動或訓練」,以確保渠等執行消防法第 7 條第
1 項所定業務專業能力,並無逾越消防法,且符合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
解釋所揭示之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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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裁判字號: |
93年訴字第 119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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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裁處罰鍰額度參考表」為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
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若主管機關為未依據該參考表為裁罰時
之行政裁量,反而依其另創之裁罰標準為之,即已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裁量濫用禁止原則及平等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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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裁判字號: |
93年訴字第 130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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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裁處罰鍰額度參考表」為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
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若主管機關為未依據該參考表為裁罰時
之行政裁量,反而依其另創之裁罰標準為之,即已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裁量濫用禁止原則及平等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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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裁判字號: |
93年訴字第 146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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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裁處罰鍰額度參考表」為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
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若主管機關為未依據該參考表為裁罰時
之行政裁量,反而依其另創之裁罰標準為之,即已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裁量濫用禁止原則及平等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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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裁判字號: |
93年訴字第 227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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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裁處罰鍰額度參考表」為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
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若主管機關為未依據該參考表為裁罰時
之行政裁量,反而依其另創之裁罰標準為之,即已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裁量濫用禁止原則及平等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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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裁判字號: |
93年訴字第 315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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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裁處罰鍰額度參考表」為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
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若主管機關為未依據該參考表為裁罰時
之行政裁量,反而依其另創之裁罰標準為之,即已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裁量濫用禁止原則及平等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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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裁判字號: |
93年訴字第 316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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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裁處罰鍰額度參考表」為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
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若主管機關為未依據該參考表為裁罰時
之行政裁量,反而依其另創之裁罰標準為之,即已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裁量濫用禁止原則及平等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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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裁判字號: |
93年訴字第 319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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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裁處罰鍰額度參考表」為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
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若主管機關為未依據該參考表為裁罰時
之行政裁量,反而依其另創之裁罰標準為之,即已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裁量濫用禁止原則及平等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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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裁判字號: |
93年訴字第 319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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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裁處罰鍰額度參考表」為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
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若主管機關為未依據該參考表為裁罰時
之行政裁量,反而依其另創之裁罰標準為之,即已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裁量濫用禁止原則及平等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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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裁判字號: |
93年訴字第 322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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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裁處罰鍰額度參考表」為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
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若主管機關為未依據該參考表為裁罰時
之行政裁量,反而依其另創之裁罰標準為之,即已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裁量濫用禁止原則及平等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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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裁判字號: |
93年訴字第 48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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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裁處罰鍰額度參考表」為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
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若主管機關為未依據該參考表為裁罰時
之行政裁量,反而依其另創之裁罰標準為之,即已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裁量濫用禁止原則及平等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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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裁判字號: |
93年訴字第 72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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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裁處罰鍰額度參考表」為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
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若主管機關為未依據該參考表為裁罰時
之行政裁量,反而依其另創之裁罰標準為之,即已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裁量濫用禁止原則及平等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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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裁判字號: |
93年訴字第 77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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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裁處罰鍰額度參考表」為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
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若主管機關為未依據該參考表為裁罰時
之行政裁量,反而依其另創之裁罰標準為之,即已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裁量濫用禁止原則及平等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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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裁判字號: |
93年訴字第 81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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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裁處罰鍰額度參考表」為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
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若主管機關為未依據該參考表為裁罰時
之行政裁量,反而依其另創之裁罰標準為之,即已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裁量濫用禁止原則及平等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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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裁判字號: |
93年訴字第 84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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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裁處罰鍰額度參考表」為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
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若主管機關為未依據該參考表為裁罰時
之行政裁量,反而依其另創之裁罰標準為之,即已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裁量濫用禁止原則及平等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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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裁判字號: |
93年訴字第 90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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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裁處罰鍰額度參考表」為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
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若主管機關為未依據該參考表為裁罰時
之行政裁量,反而依其另創之裁罰標準為之,即已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裁量濫用禁止原則及平等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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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裁判字號: |
93年訴字第 90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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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裁處罰鍰額度參考表」為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
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若主管機關為未依據該參考表為裁罰時
之行政裁量,反而依其另創之裁罰標準為之,即已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裁量濫用禁止原則及平等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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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裁判字號: |
93年訴字第 90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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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裁處罰鍰額度參考表」為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
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若主管機關為未依據該參考表為裁罰時
之行政裁量,反而依其另創之裁罰標準為之,即已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裁量濫用禁止原則及平等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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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裁判字號: |
93年訴字第 90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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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裁處罰鍰額度參考表」為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
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若主管機關為未依據該參考表為裁罰時
之行政裁量,反而依其另創之裁罰標準為之,即已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裁量濫用禁止原則及平等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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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裁判字號: |
94年訴字第 268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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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規定乃不服行政機關行政程序行為之救濟方法之規
定,尚不得作為徵收請求權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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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裁判字號: |
97年訴字第 1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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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土地徵收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所指「不能為相當之使用」
,非指全然喪失其經濟價值,就殘餘地本身而言,已不能依本來價值為相
當之經濟使用者,即可認為「不能為相當之使用」;亦非謂絕對不能為使
用,苟非投以極大之費用及勞力,即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亦屬之。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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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裁判字號: |
99年訴字第 138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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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
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應設置或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粒狀污染
物逸散設施之一。該條係要求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時,必須
設置或採行該條所列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為一課與設置防制設
施義務之前置性規定。同法第 12 條規定則係要求公私場所設置之防制設
施應達到有效收集以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程度,為一善盡管理之規定,
二者規範目的顯不相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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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裁判字號: |
99年訴字第 25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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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農會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前段規定「本法 (農會法 )第 12 條第 1 項所
稱實際從事農業,係指以自有人力、畜力或農用機械操作經營農業生產為
主者。」其中有關實際從事農業之定義,非僅指從事農作生產過程中之一
般簡易輔助性部分工作,而應指包括「除草、施肥、播種、翻土、採收」
等與農作生產有關之一貫工作 (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度判字第 399 號判
決意旨可資參照) 。又按農會法第 12 條第 1 項所規定實際從事農業,
並非僅有從事農業之事實為已足,尚須現實確有參與農業之生產,是農會
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後段規定「其因缺乏勞力委託他人以人力、畜力或農
用機械代耕,而自行經營農業生產者,視同實際從事農業。」係指從事農
業者,因耕作面積及農業生產規模之需求,自己本身有為農作生產有關之
一貫工作外,由於因缺乏勞力,另須委託他人以人力、畜力或農用機械代
耕之必要,予以耕作,亦視同實際從事農業,然必須其有參與事農作生產
之一貫工作為要件,如其本身無法從事農業全部生產過程之工作,所有農
事完全委諸他人,即非該規定之所謂實際從事農業者,如此方符合農會法
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之立法意旨及精神。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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