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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行政訴訟法第 3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325 號
  要  旨:
國有土地之登記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然實際上由管理機關行使所有權人
之權利。是以國有土地之管理機關,實兼具國有土地之管理人及得行使所
有權權能者之地位。司法實務向來亦准管理機關以其名義起訴,就其管理
之國有財產主張所有權人之權利,在此情形,管理機關係本於一定資格以
自己名義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亦即管理機關就其管理之國有財產之
訴訟,具有訴訟實施權。當國有財產之管理機關代表國家就其管理之財產
,主張所有權人權利起訴,於訴訟中喪失其管理機關資格時,應由新管理
機關承受其訴訟。如非管理機關代表國家主張所有權人權利起訴,固欠缺
訴訟實施權,然其於訴訟中成為管理機關,取得訴訟實施權,續為訴訟者
,此種情形與選定當事人之被選定人之資格有欠缺,嗣後經取得資格者追
認其訴訟行為之情形相類似,是應類推適用行政訴訟法第 36 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 48 條規定,認其追認之前訴訟行為,溯及於行為時發生效力,
而具當事人適格。

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第 36 條、民事訴訟法第 48 條。

2 裁判字號: 108年上字第 784 號
  要  旨:
按需用土地人對於興辦公益事業所需土地之勘選,於不違反法律之限制下
,容有一定之裁量空間;若其選擇,與所興辦之公益事業需要相符,且已
斟酌各土地條件之適合程度,並就各土地所有人因徵收所失利益大小,予
以衡量,如其裁量與經驗及論理法則並無違背,即難認有與土地徵收條例
第 3  條之 1  規定不符之情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6年判字第 1603 號
  要  旨:
申請課徵反傾銷稅係請求主管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其遭否准而提起行政訴
訟,係提起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之課予義務訴訟,雖然依平衡稅
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三上訴人均有申請對進
口貨物課徵反傾銷稅之權利,惟申請人僅其一上訴人,其餘上訴人並非申
請人,其即非因否准處分而權利在法律上直接受侵害之人。按依同法第 4
條第 3  項提起撤銷訴訟救濟之人,固包括利害關係人而非專以受處分人
為限,所謂利害關係乃指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言,即原則上以因訴願決定
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為限,不包括事實上之利害關
係在內。姑不論申請人係提起同法第 5  條第 2  項之課予義務訴訟,並
非提起同法第 4  條之撤銷訴訟。且駁回申請課徵反傾銷稅僅事實上對其
餘上訴人有利害關係,其餘上訴人主張其係受有損害之利害關係人,依同
法第 4  條第 3  項,有訴訟實施權之詞,尚不足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