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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行政訴訟法第 3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64 號
  要  旨:
按當事人如認政府機關之公告為違法,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規定提起
撤銷訴訟請求撤銷該行政處分,惟卻提起確認訴訟,有違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故當事人如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
訴訟作為行政救濟,卻逕行提起確認訴訟者,或因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
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而怠於為之致已無法於法定期限內提起時,始提
起確認訴訟者,均不得再行提起確認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38 號
  要  旨:
歷史建築之登錄,性質上屬於負擔處分,對於建物及其定著土地所有權人
形成一定之限制。文化資產保存法雖尚未如土地徵收處分採取特別犧牲理
論,但若是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已造成人民財產權之減損,主管機關
應充分證明其公益之所在,並考量比例原則,以節制公權力行使對於基本
權之侵害。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57 號
  要  旨:
解釋法律牴觸憲法而宣告其為無效,乃專屬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掌。司法院
依憲法第 78 條、第 79 條第 2  項、第 171  條第 2  項及第 173  條
規定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
,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亦經司法院釋字
第 185  號解釋宣示在案。前開解釋所稱之全國各機關,當然包含法院在
內。次按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 80 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
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
用;又該法律如經司法院作成解釋宣告未違憲,法院亦自應受其拘束,於
審理個案時,依解釋意旨為之;且於該解釋作成後,如無因憲法或相關法
律有所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已有重大變更,而有重行認定與判斷之必要
,並聲請經司法院再作成變更或補充之解釋,應不許法院或其他任何人民
或機關持歧異之見解不予遵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236 號
  要  旨:
按地籍重測之結果,僅係將人民原有土地所有權範圍,利用地籍調查及測
量等方法,將其完整正確反映於地籍圖,並無增減人民私權之效力。故地
政機關所為之地籍圖重測,純係基於職權提供土地測量技術上之服務,而
該測量成果,依其性質應屬鑑定行為之一種,為該機關就系爭土地界址何
在所為的專業上意見,將人民原有土地所有權範圍,利用地籍調查及測量
等方法,使其完整正確反映於地籍圖上,並無發生權利義務內容變動之法
律上效果,其就此所為之相關表示,既未發生法律效果,應僅係事實之說
明,並非行政處分。且縱然重測結果公告確定後,土地所有權人對公告結
果若有爭執,仍可訴由普通法院審理裁判,並非已無救濟途徑。再者,地
籍測量非在藉此確認或變更土地之權利關係,惟國家基於健全地籍、確保
地籍登記之正確性,並杜絕經界糾紛,而有實施地籍測量(包括重測)之
必要性及公益性,故地籍重測之重點係以確定土地界址之對地調查為主。